4.一般法律責任
4.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員及他/她的僱主均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的行為負責。同樣,代理人及主事人均需對代理人所作的行為負責。不論僱主是否對其僱員的 行為知情或同意,僱主須對其僱員在受僱期間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2. 任何人士不會因不遵從本實務守 則所載建議而被起訴。但任何人士倘若被控歧視、性騷擾或作出「使人受害」的行為,則他/她並無執行本守則所載建議的事實可在法庭上用作證據。此項原則適用於僱主及僱員、代理人及主事人。
4.3. 當平等機會委員會調查一項未經證實的歧視行為或已進行正式調查,平等機會委員會將根據有否遵行本實務守則作出考慮。
4.4. 任何人士如指示、誘使、威脅或明知 而協助他人作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乃屬違法的作為,亦屬違法。
4.5. 本實務守則可為僱主提供指引,讓僱主瞭解那些合理可行措施,有助防止屬下僱員作出違法作為。僱主如已遵行實務守則作出的具體指引,有助法庭決定他們是否有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