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法律责任
4.1.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雇员及他/她的雇主均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作的行为负责。同样,代理人及主事人均需对代理人所作的行为负责。不论雇主是否对其雇员的 行为知情或同意,雇主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任何人士不会因不遵从本实务守 则所载建议而被起诉。但任何人士倘若被控歧视、性骚扰或作出「使人受害」的行为,则他/她并无执行本守则所载建议的事实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此项原则适用于雇主及雇员、代理人及主事人。
4.3. 当平等机会委员会调查一项未经证实的歧视行为或已进行正式调查,平等机会委员会将根据有否遵行本实务守则作出考虑。
4.4. 任何人士如指示、诱使、威胁或明知 而协助他人作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乃属违法的作为,亦属违法。
4.5. 本实务守则可为雇主提供指引,让雇主了解那些合理可行措施,有助防止属下雇员作出违法作为。雇主如已遵行实务守则作出的具体指引,有助法庭决定他们是否有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