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目的
1.1. 本實務守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而制定,旨在消除僱傭範疇中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並促進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平等就業機會。
1.2. 平等機會委員會深信,僱主、僱員及公眾人士瞭解到在僱傭範疇中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非常重要。本守則旨在幫助僱員、其同事、僱主及其他有關人士瞭《性別歧視條例》所述的責任,亦會就防止在僱傭範疇出現歧視的情況及處理有關違法行為的程序及制度提供指引。
2. 適用範圍
2.1. 本守則適用於本港各機構的僱傭範疇,除非其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
2.2. 本守則適用於公營及私營機構的僱傭關係,包括僱用合約工作者;合夥商號選擇合夥人;申請成為工作者組織或僱主組織會員;授予專業或行業的授權或資格;與工作有關的培訓;職業介紹所提供的服務以及委托佣金經紀人。
2.3.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僱主宜遵行本守則的指引及建議的良好常規。有關詳情,請參閱《性別歧視條例》有關條文。
2.4. 本守則以一般性原則處理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而產生的歧視及性騷擾問題,僱主可視乎機構的規模及結構採納本守則提出的建議。舉例而言,小型企業的處事程序較簡單,故未 必適合實行本守則內所有建議。但小型公司仍須確保其處事方式符合《性別歧視條例》及本守則的精神。
2.5. 除實務守則外,平等機會委員會將於日後不時發出良好僱傭常規的指引,協助機構實施本守則所載的建議。
3. 釋義
3.1. 為符合《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本守則的規定同樣保障男性及女性。 以下是本文件中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歧視、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行為的定義。
3.1.1. 直接歧視 指在類似的情況下,由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受到較差的待遇。
3.1.2. 間接歧視 指給予不同性別及婚姻狀況不同的人士,以及懷孕或無懷孕的婦女同等待遇,而實際上卻使某部分人遭受歧視。例如對求職者最低身高或體重的要求,可能將大部分女性求職者摒諸門外,有損她們的利益。除非某類工作對最低身高或體重的要求有合理原因,否則此類要求將構成間接歧視。
3.1.3. 性騷擾 指任何人作出任何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一名合理的人應會預料該受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驚嚇。該等行為包括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及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性騷擾亦包括營造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3.1.4. 「使人受害」的歧視指在類似的情況下,任何人(歧視者)給予他人(受害人士)較差的待遇,原因是受害人或第三者採取或有意採取,或被懷疑已採取或有意採取下列行動:
3.1.4.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
3.1.4.2. 就任何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對該歧視者或任何人提出的法律程序而提供證據或資料;
3.1.4.3. 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而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或藉援引該條例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或
3.1.4.4. 指稱該歧視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項構成《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違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