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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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目的

 

1.1. 本实务守则由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而制定,旨在消除雇佣范畴中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而产生的歧视,以及性骚扰及「使人受害」的行为,并促进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平等就业机会。

 

1.2. 平等机会委员会深信,雇主、雇员及公众人士了解到在雇佣范畴中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而产生的歧视,以及性骚扰及「使人受害」的行为,非常重要。本守则旨在帮助雇员、其同事、雇主及其他有关人士瞭《性别歧视条例》所述的责任,亦会就防止在雇佣范畴出现歧视的情况及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程序及制度提供指引。

 

2. 适用范围

 

2.1. 本守则适用于本港各机构的雇佣范畴,除非其雇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

 

2.2. 本守则适用于公营及私营机构的雇佣关系,包括雇用合约工作者;合伙商号选择合伙人;申请成为工作者组织或雇主组织会员;授予专业或行业的授权或资格;与工作有关的培训;职业介绍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委托佣金经纪人。

 

2.3.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雇主宜遵行本守则的指引及建议的良好常规。有关详情,请参阅《性别歧视条例》有关条文。

 

2.4. 本守则以一般性原则处理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而产生的歧视及性骚扰问题,雇主可视乎机构的规模及结构采纳本守则提出的建议。举例而言,小型企业的处事程序较简单,故未 必适合实行本守则内所有建议。但小型公司仍须确保其处事方式符合《性别歧视条例》及本守则的精神。

 

2.5. 除实务守则外,平等机会委员会将于日后不时发出良好雇佣常规的指引,协助机构实施本守则所载的建议。

 

3. 释义

 

3.1. 为符合《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本守则的规定同样保障男性及女性。 以下是本文件中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歧视、性骚扰及「使人受害」的行为的定义。

 

3.1.1. 直接歧视 指在类似的情况下,由于某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受到较差的待遇。

 

3.1.2. 间接歧视 指给予不同性别及婚姻状况不同的人士,以及怀孕或无怀孕的妇女同等待遇,而实际上却使某部分人遭受歧视。例如对求职者最低身高或体重的要求,可能将大部分女性求职者摒诸门外,有损她们的利益。除非某类工作对最低身高或体重的要求有合理原因,否则此类要求将构成间接歧视。

 

3.1.3. 性骚扰 指任何人作出任何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而一名合理的人应会预料该受骚扰者会感到被冒犯、侮辱或惊吓。该等行为包括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及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性骚扰亦包括营造一个在性方面有敌意的工作环境。

 

3.1.4. 「使人受害」的歧视指在类似的情况下,任何人(歧视者)给予他人(受害人士)较差的待遇,原因是受害人或第三者采取或有意采取,或被怀疑已采取或有意采取下列行动:

 

3.1.4.1.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对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

 

3.1.4.2. 就任何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对该歧视者或任何人提出的法律程序而提供证据或数据;

 

3.1.4.3. 就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而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或藉援引该条例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或

 

3.1.4.4. 指称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项构成《性别歧视条例》所指的违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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