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種族共融及防止種族歧視:學校須知
引言
孩子的未來全在乎於教育。教育不單讓個人發展潛能,更有助我們立足社會,對求職就業尤為重要。因此,確保社會上每個人都享有平等機會接受優質教育,正是造就人才,以保持社會競爭力的基石,亦是達致社會平等及和諧的基本元素。
學校是培育兒童全人發展的核心。因此,學校應有教無類,錄取來自不同背景的學生,透過德智體群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良好公民。要達致這目標,學校、教育工作者和教師必須同心協力,創造一個尊重多元共融、實行平等優質教育的學習環境
近年,愈來愈多學校開始接收少數族裔學生,其他學校也應該加入他們的行列,為少數族裔學生打開入學之門。這不單有助少數族裔學生融入主流社會,亦為所有學生帶來益處,擴闊大家學習不同語言的語境,加深大家互相接納和協助大家建立國際視野。在種族融和的議題上,學校應守法之餘,亦應擁有更宏闊的視野,認同在港生活的少數族裔人士亦是香港人。因此,並非只有接收少數族裔學生的學校才需要了解《種族歧視條例》和推動種族共融,所有學校亦應掌握有關知識和應有態度,以培育學生作為未來社會棟樑和國際公民作好準備。
本須知以教育大眾為目的,以實例闡述《種族歧視條例》及其背後原則,以達致以下目的:
-
向學校、教育工作者、家長及學生介紹種族平等的原則;
-
推動各界人士共同合作,體現種族平等;
-
解釋《種族歧視條例》在幼稚園、中小學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應用;
-
提供一些實用建議,協助教育機構遵守有關條例和平等共融原則。
《種族歧視條例》(條例)於2008年通過,條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作出歧視,適用範疇包括教育和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因此,《種族歧視條例》對學校、補習社、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均具有約束力。
學校認識並遵守《種族歧視條例》,既可履行法律責任和建立平等共融的校園,更可防範因種族歧視而起的投訴或訴訟。
另一方面,家長和學生也可透過本須知瞭解《種族歧視條例》賦予他們的權利和責任,並且認識遇上種族歧視時的投訴渠道。學校可參考本須知,以制定促進多元共融的政策措施,好讓學生能夠在一個多元文化背景下健康成長。
A.直接歧視
若有人因自身的種族而受到較差待遇,即屬直接歧視。例如:若學校因為學生的種族而拒絕錄取,便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請 參考 「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1題。)
《種族歧視條例》第26條訂明,任何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如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任何人,即屬違法:
- 在錄取該人的條款上;
- 拒絕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該人的入學申請;
- 讓該人可獲得或享用任何利益、設施或服務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或藉拒絕或故意不讓該人獲得或享用該等利益、設施或服務;或
- 開除該人在該機構的學籍,或使該人遭受任何其他損害。
若學生已入學,卻因其種族而受到學校給予較差待遇,亦屬直接歧視。較差待遇的情況可在不同教育環節中出現,包括學生取得學校支援的差異、學校處理學生或家長的要求或查詢時所採用的手法、學生參與學校活動/學會或論壇的準則,和學校作出紀律處分時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等。例如:若學生因其種族而受到的紀律處分較其他種族的同學嚴厲,則可能構成種族歧視。
雖然幼兒中心有別於幼稚園,並非註冊學校,但根據《種族歧視條例》,這類中心也屬於服務提供者,在反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內。若幼兒中心基於準使用者的種族而拒絕提供服務,即屬違反條例。
《種族歧視條例》第27條訂明,凡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前者),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任何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另一人(後者), 即屬違法:
- 拒絕或故意不向後者提供任何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或
- 前者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公眾人士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前者拒絕或故意不向後者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後者提供具有相同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
此外,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某人近親的種族而對該人作出歧視亦屬違法。近親是指某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祖父/母或孫子/女、兄弟姊妹和姻親。
B.間接歧視
假如向所有種族的人實施相同的要求(規則、政策、措施、準則或程序) 或條件,而這些要求或條件未能得到與種族無關的理據支持,但由於(i)某種族群體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其他種族群體的人數比例為少,及/或(ii)屬於該種族群體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而受到不利的對待,則表示該要求或條件對一個特定群體帶來不公平的影響,屬間接歧視。
a.入學語言要求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種族的定義並不包括語言,亦沒有要求學校改變授課語言。然而,語言經常與使用者的種族有關,因此,因語言而受到較差待遇,可能構成對某種族群體的歧視。
若學校在沒有充分理據下向所有學生/準學生劃一實施某項要求,而該要求會對某些種族的學生帶來歧視性的影響,則有可能構成間接種族歧視。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種族歧視的情況:
-
錄取時的語言要求在沒有充分理據下,學校規定所有入學申請者及其父母都必須以廣東話接受面試,而某些申請者及其父母因其族裔關係較難符合此規定。(請參考 「學校/幼稚園常見問題」第2題 及 「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1題。)
-
學校的通告和與家長的聯繫在沒有充分理據下,學校只以中文與不懂讀、寫或說中文的少數族裔家長溝通。(請參考「學校/幼稚園常見問題」第3題及 「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5題。)
總而言之,學校應該確保每位學生在學習上均享有平等機會,並不會因為語言障礙受影響。
b. 宗教習俗與校規
雖然《種族歧視條例》不涵蓋香港的宗教歧視,但種族與宗教往往難以分割。對於某些與特定宗教群體有緊密關聯的種族,宗教認同有時亦是種族認同的一部份。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實施的任何條件或要求,若對遵循某些宗教習俗的人士帶來歧視性的影響,也可能構成間接種族歧視。例如:學校的校服規則應尊重和顧及不同族裔的文化、宗教及種族習俗,否則可能影響到《種族歧視條例》賦予學生的種族平等權利。詳情可到以下連結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出版的《種族平等與校服》小冊子。
eoc.org.hk/EOC/Upload/booklets/schoolUniform/2014_02.pdf
(請參考 「學校/幼稚園常見問題」第6, 7及8 题及「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8題。)
種族騷擾是指某人因另一人的種族,向該人做出不受歡迎的行為。
《種族歧視條例》第38條禁止校園發生種族騷擾。條文禁止:
- 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或其成員對學生或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的人作出騷擾;
- 教育機構的任何人或職員對學生或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的人作出騷擾;
- 教育機構的學生對另一學生或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的人作出騷擾;
- 任何正在謀求成為某教育機構學生的人或已是該機構的學生,對該機構的教師或職員作出騷擾。
種族騷擾分為以下兩種:
A. 不受歡迎的行為
假如有學校成員因另一人(後者)的種族或後者親屬的種族,對後者作出不受歡迎、凌辱、侮辱或冒犯的行為,而有關行為令後者感到受威脅、侮辱或尷尬;同時,從一位合理的第三者所理解,亦會預期後者因這些不受歡迎行為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在上述條件下,有關行為可構成種族騷擾。
種族騷擾可透過不同形式出現,包括身體上的、視覺上的、文字上的、網上的、口頭或非口頭的騷擾;即使是單一事件,也可構成種族騷擾。以下是一些不受歡迎行為的例子:
- 以一些令某些種族群體的人感到受冒犯的字眼稱呼他們;
- 說帶有種族色彩的笑話或/和取笑別人的口音、外表或傳統食物;
- 惡言冒犯某種族群體的人士。
(請參考「學校/幼稚園常見問題」第5題 和 「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3題和第7題。)
B. 具敵意的環境
若有學校成員因另一人(後者)的種族而私自或聯同其他成員作出某些行徑,造成一個令後者感到受威嚇的環境,即屬具敵意的環境。例如:一班學生在校園圍牆上針對某些種族繪寫具侮辱或恐嚇性的塗鴉或字句訊息,縱使並非有意針對校內該種族的同學,亦已可能令該種族的同學感到受威嚇,對他們營造了一個具敵意的環境。
學生不時拿另一同學開玩笑,未必是故意作出騷擾。可是,在決定行為是否屬於種族騷擾時,犯事者的意圖或動機並非考慮因素;即使學生、老師或其他學校成員無意圖或動機去冒犯、侮辱或威嚇他人,仍需為其種族騷擾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因此,平機會建議學校、幼稚園、幼兒中心及補習社等其他教育機構,應提高所有職員和學生對有關條文的認識,從而構建一個種族共融、互相尊重的學習環境。
《種族歧視條例》第39條亦規管幼兒中心等服務提供者。條文規定,幼兒中心的職員對服務使用者(包括家長和申請人)作出種族騷擾,即屬違法。
《種族歧視條例》第45條規定,學校任何成員若因另一人的種族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即屬違法。公開活動是指與公眾任何形式的溝通或進行公眾可觀察到的行為,在公開網絡上發佈言論亦包括在內。
舉例說,若有學生在網上討論區公開嘲笑另一名印度裔學生,並鼓動其他同學阻止較深膚色人士進入校園,有關言論已屬煽動仇恨,構成種族中傷。此外,如在公眾場合張貼海報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某種族的人,不論鄙視或嘲諷的對象是屬何族裔,亦有可能構成種族中傷。
若有教師、學校成員或學生(前者)因為另一教師、學校成員或學生(後者)打算作出以下行為,導致前者因而給予後者較差待遇,即屬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
-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提出法律程序;
- 為根據《種族歧視條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證據或資料;
- 指稱某人違反《種族歧視條例》(除非是屬虛假且不是真誠地作出的指稱);或
-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或藉援引《種族歧視條例》所作出的行為。(請參考 「家長/學生常見問題」第7題。)
可能構成使人受害歧視行為的例子:
- 某教師曾被學生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作出投訴,因而拒絕為該學生撰寫推薦信。
- 某學生的操行分很低,純粹因為他曾為班上同學指稱受老師種族騷擾的案件作證。
若你覺得因種族而在學校、幼稚園或補習社等教育機構或幼兒中心受到歧視,可向學校、機構或中心的管理層作出反映。有關管理層應作出回應,盡可能在內部解決問題。
你亦可向平機會投訴。根據法例,你須在事件發生的12個月內,透過郵寄、傳真、電郵、或在網上以書面形式,又或親臨平機會辦事處作出投訴。若有特別語言需要,平機會可應要求作出傳譯安排。
此外,你可在事件發生之時起計的24個月內,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A.學生/學校職員/教師/入學申請人
學生/學校職員/教師/入學申請人若觸犯反歧視條例,便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B. 學校行政人員法團校董會
除非學校能證明已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員工作出種族歧視或騷擾,否則,學校行政人員和/或法團校董會可能要為其僱員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縱使他們對指稱的行為並不知情或並未批准。學校僱員包括教師、教學助理、教務處文員及校工等。同時,服務提供者如教練、社工及補習老師有可能被視為學校的代理人,因此,學校行政人員和/或法團校董會亦要為其代理人的歧視或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所有學生、家長、學校員工和入學申請人,無分種族,都享有免受種族騷擾的權利。若學校行政人員和/或法團校董會留意到歧視行為的出現,便應採取可行措施制止有關行為,避免造成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
平機會評估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並嘗試進行調停,促成雙方和解。若雙方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將按個別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法律協助。
雙方可提出要求,協商和解條件,其中可以包括:
- 道歉;
- 獲學校錄取;
- 金錢賠償;
- 承諾為員工安排或提供培訓;
- 承諾修改機構的政策或程序。
如果想知道更多香港反歧視條例賦予你的權利,或取得更多有關平機會處理投訴程序、顧問和培訓服務的資料,請透過電郵賬戶 eoc@eoc.org.hk與平機會聯絡,或致電平機會熱線2511 8211。平機會辦事處的辦公時間是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45分。如有需要,亦可就傳譯服務作出有關方排。
1. 收生政策
2. 語言要求
雖然《種族歧視條例》無規定學校改變授課語言,但條例未有具體豁免面試所使用的語言。若校方在缺乏合理理據的情況下,因非華裔考生不懂廣東話而不予進行面試,又或基於華裔考生不懂英語而拒絕為他們安排面試,便可能會面對間接歧視的投訴和訴訟。有見及此,平機會建議學校採用其他評核方法來進行篩選,例如觀察考生的學習動機和與人相處的能力等。如申請人因語言障礙不能理解面試中的指示,學校應提供遷就,如安排翻譯或準許考生的家庭成員為他們作傳譯等 (請參考上文 第4B(a)部分:間接歧視-錄取時的語言要求)
3. 與不懂廣東話的家長溝通
4. 紀律處分
5.種族騷擾
6.宗教習俗
7. 宗教活動
8. 宗教節慶
9.回應投訴
10.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不同種族的人士
2. 學校支援
3.改花名
4. 社交
5. 語言
6. 有關行為問題的投訴
7. 種族定型
8. 融入校園生活
另一方面,家長應主動與學校及教師建立關係,例如加入家長教師會,及/或出席家長日及其他學校活動,對子女的教育以表支持。
如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有任何疑問,應及早向學校提出。假如子女提及任何令他/她感不安的事件或情況,平機會更建議你向教師反映,加以關注。(請參考上文第4B(b)部分:間接歧視-宗教習俗與校規)
學校及家長可參考以下建議,為培育不同種族、膚色的學生營造健康、多元的校園氛圍。
給學校:
- 制定「平等機會政策」以展示校方消除歧視的決心,積極營造免受歧視的校園環境,並提供指引用以處理有關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等方面涉及的歧視或騷擾的投訴。
- 為全體教職員及學生提供多元文化方面的培訓,提升他們尊重不同種族、宗教和文化的意識和敏感度,避免形成定型思想;並提醒教職員大部份居港少數族裔人士都能說簡單英語,以鼓勵教職員主動與非華語家長溝通。
- 盡量安排翻譯服務及/或其他遷就予少數族裔學生和家長,以確保他們在獲取教育、服務和資訊上得到平等機會。
- 積極舉辦可促進不同族裔學生交流的活動,以推動學生了解和尊重彼此種族文化。此舉不但有助促進學生對身份和學校的認同,更可為不同族裔的學生之間發揮橋樑的角色。
- 設立融合課堂,盡可能讓華裔和非華裔學生一起學習。
- 在分班、編配運動隊伍和全校活動時,盡量混合不同種族的學生,以擴闊他們的社交圈子。
- 在學校對外或對內的通訊錄和刊物中,登載不同種族學生在校內外的成就和貢獻,以示鼓勵。
- 確保學校所有政策都前後一致、適用於一般情況。若遇例外案例,須依循既定程序和規則作出處理之餘,同時亦應保留彈性。
- 盡可能爲家長消除阻礙他們參與學校組織和活動的障礙,如就學校活動發出雙語告示、在家長日提供翻譯服務及以雙語進行家長教師會議等。
給家長:
- 家長應與學校合作,從幼兒教育或小學開始,盡早向學生灌輸互相尊重不同文化的觀念。
- 家長須多參與學校活動,例如家長日、親子活動和家長教師會等,以身作則地鼓勵子女積極投入校園和社區,從而融入整個社會。
- 家長應與子女和學校保持開放的交流,主動回應子女在學習及社交發展上的需要。
教育局
- 非華語學童輔助專綫: 3540 7447
-
區域教育服務處
- 新界西 : 2437 7272
- 新界東 : 2639 4876
- 九龍 : 3698 4108
- 港島 : 2863 4646
- 連結: www.edb.gov.hk/ncs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CHEER)
-
免費電話傳譯服務熱綫:
- 印尼語、菲律賓語及泰語: 3755 6811
- 印度語及尼泊爾語 : 3755 6822
- 旁遮普語及烏都語 : 3755 6833
- 連結: http://www.hkcs.org/gcb/cheer/cheer-e.html#3
民政事務總署 - 種族關係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