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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种族共融及防止种族歧视:学校须知

推动种族共融及防止种族歧视:学校须知

引言

孩子的未来全在乎于教育。教育不单让个人发展潜能,更有助我们立足社会,对求职就业尤为重要。因此,确保社会上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正是造就人才,以保持社会竞争力的基石,亦是达致社会平等及和谐的基本元素。

学校是培育儿童全人发展的核心。因此,学校应有教无类,录取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透过德智体群的教育,培育他们成为良好公民。要达致这目标,学校、教育工作者和教师必须同心协力,创造一个尊重多元共融、实行平等优质教育的学习环境。

近年,愈来愈多学校开始接收少数族裔学生,其他学校也应该加入他们的行列,为少数族裔学生打开入学之门。这不单有助少数族裔学生融入主流社会,亦为所有学生带来益处,扩阔大家学习不同语言的语境,加深大家互相接纳和协助大家建立国际视野。在种族融和的议题上,学校应守法之余,亦应拥有更宏阔的视野,认同在港生活的少数族裔人士亦是香港人。因此,并非只有接收少数族裔学生的学校才需要了解《种族》

近年,愈來愈多學校開始接收少數族裔學生,其他學校也應該加入他們的行列,為少數族裔學生打開入學之門。這不單有助少數族裔學生融入主流社會,亦為所有學生帶來益處,擴闊大家學習不同語言的語境,加深大家互相接納和協助大家建立國際視野。在種族融和的議題上,學校應守法之餘,亦應擁有更宏闊的視野,認同在港生活的少數族裔人士亦是香港人。因此,並非只有接收少數族裔學生的學校才需要了解《種族歧視條例》和推動種族共融,所有學校亦應掌握有關知識和應有態度,以培育學生作為未來社會棟樑和國際公民作好準備。

本须知以教育大众为目的,以实例阐述《种族歧视条例》及其背后原则,以达致以下目的:

  1. 向学校、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学生介绍种族平等的原则;

  2. 推动各界人士共同合作,体现种族平等;

  3. 解释《种族歧视条例》在幼稚园、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应用;

  4. 提供一些实用建议,协助教育机构遵守有关条例和平等共融原则。

《种族歧视条例》(条例)于2008年通过,条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作出歧视,适用范畴包括教育和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因此,《种族歧视条例》对学校、补习社、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均具有约束力。

学校认识并遵守《种族歧视条例》,既可履行法律责任和建立平等共融的校园,更可防范因种族歧视而起的投诉或诉讼。

另一方面,家长和学生也可透过本须知了解《种族歧视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并且认识遇上种族歧视时的投诉渠道。学校可参考本须知,以制定促进多元共融的政策措施,好让学生能够在一个多元文化背景下健康成长。

A.直接歧视

若有人因自身的种族而受到较差待遇,即属直接歧视。例如:若学校因为学生的种族而拒绝录取,便可能违反《种族歧视条例》。(请 参考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种族歧视条例》第26条订明,任何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如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在以下方面或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人,即属违法:

  1. 在录取该人的条款上;
  2. 拒绝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该人的入学申请;
  3. 让该人可获得或享用任何利益、设施或服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或借拒绝或故意不让该人获得或享用该等利益、设施或服务;或
  4. 开除该人在该机构的学籍,或使该人遭受任何其他损害。

若学生已入学,却因其种族而受到学校给予较差待遇,亦属直接歧视。较差待遇的情况可在不同教育环节中出现,包括学生取得学校支援的差异、学校处理学生或家长的要求或查询时所采用的手法、学生参与学校活动/学会或论坛的准则,和学校作出纪律处分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等。例如:若学生因其种族而受到的纪律处分较其他种族的同学严厉,则可能构成种族歧视。

虽然幼儿中心有别于幼稚园,并非注册学校,但根据《种族歧视条例》,这类中心也属于服务提供者,在反歧视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若幼儿中心基于准使用者的种族而拒绝提供服务,即属违反条例。

《种族歧视条例》第27条订明,凡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前者),如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另一人(后者), 即属违法:

  1. 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或
  2. 前者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前者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后者提供具有相同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

此外,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某人近亲的种族而对该人作出歧视亦属违法。近亲是指某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祖父/母或孙子/女、兄弟姊妹和姻亲。

B.间接歧视

假如向所有种族的人实施相同的要求(规则、政策、措施、准则或程序) 或条件,而这些要求或条件未能得到与种族无关的理据支持,但由于(i)某种族群体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远较其他种族群体的人数比例为少,及/或(ii)属于该种族群体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而受到不利的对待,则表示该要求或条件对一个特定群体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属间接歧视。

a.入学语言要求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种族的定义并不包括语言,亦没有要求学校改变授课语言。然而,语言经常与使用者的种族有关,因此,因语言而受到较差待遇,可能构成对某种族群体的歧视。

若学校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向所有学生/准学生划一实施某项要求,而该要求会对某些种族的学生带来歧视性的影响,则有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种族歧视的情况:

  • 录取时的语言要求
    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规定所有入学申请者及其父母都必须以广东话接受面试,而某些申请者及其父母因其族裔关系较难符合此规定。(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2题 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 学校的通告和与家长的联系
    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只以中文与不懂读、写或说中文的少数族裔家长沟通。(请参考「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3题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5题。)

总而言之,学校应该确保每位学生在学习上均享有平等机会,并不会因为语言障碍受影响。

b. 宗教习俗与校规

虽然《种族歧视条例》不涵盖香港的宗教歧视,但种族与宗教往往难以分割。对于某些与特定宗教群体有紧密关联的种族,宗教认同有时亦是种族认同的一部份。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实施的任何条件或要求,若对遵循某些宗教习俗的人士带来歧视性的影响,也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例如:学校的校服规则应尊重和顾及不同族裔的文化、宗教及种族习俗,否则可能影响到《种族歧视条例》赋予学生的种族平等权利。详情可到以下连结浏览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出版的《种族平等与校服》小册子。

eoc.org.hk/EOC/Upload/booklets/schoolUniform/2014_02.pdf

(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6, 7及8 题及「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8题。)

种族骚扰是指某人因另一人的种族,向该人做出不受欢迎的行为。

《种族歧视条例》第38条禁止校园发生种族骚扰。条文禁止:

  1. 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或其成员对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2. 教育机构的任何人或职员对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3. 教育机构的学生对另一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4. 任何正在谋求成为某教育机构学生的人或已是该机构的学生,对该机构的教师或职员作出骚扰。

种族骚扰分为以下两种:

A. 不受欢迎的行为

假如有学校成员因另一人(后者)的种族或后者亲属的种族,对后者作出不受欢迎、凌辱、侮辱或冒犯的行为,而有关行为令后者感到受威胁、侮辱或尴尬;同时,从一位合理的第三者所理解,亦会预期后者因这些不受欢迎行为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在上述条件下,有关行为可构成种族骚扰。

种族骚扰可透过不同形式出现,包括身体上的、视觉上的、文字上的、网上的、口头或非口头的骚扰;即使是单一事件,也可构成种族骚扰。以下是一些不受欢迎行为的例子:

  1. 以一些令某些种族群体的人感到受冒犯的字眼称呼他们;
  2. 说带有种族色彩的笑话或/和取笑别人的口音、外表或传统食物;
  3. 恶言冒犯某种族群体的人士。

 (请参考「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5题 和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3题和第7題。)

B. 具敌意的环境

若有学校成员因另一人(后者)的种族而私自或联同其他成员作出某些行径,造成一个令后者感到受威吓的环境,即属具敌意的环境。例如:一班学生在校园围墙上针对某些种族绘写具侮辱或恐吓性的涂鸦或字句讯息,纵使并非有意针对校内该种族的同学,亦已可能令该种族的同学感到受威吓,对他们营造了一个具敌意的环境。

学生不时拿另一同学开玩笑,未必是故意作出骚扰。可是,在决定行为是否属于种族骚扰时,犯事者的意图或动机并非考虑因素;即使学生、老师或其他学校成员无意图或动机去冒犯、侮辱或威吓他人,仍需为其种族骚扰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因此,平机会建议学校、幼稚园、幼儿中心及补习社等其他教育机构,应提高所有职员和学生对有关条文的认识,从而构建一个种族共融、互相尊重的学习环境。

《种族歧视条例》第39条亦规管幼儿中心等服务提供者。条文规定,幼儿中心的职员对服务使用者(包括家长和申请人)作出种族骚扰,即属违法。

《种族歧视条例》第45条规定,学校任何成员若因另一人的种族而借公开活动煽动对该人的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即属违法。公开活动是指与公众任何形式的沟通或进行公众可观察到的行为,在公开网络上发布言论亦包括在内。

举例说,若有学生在网上讨论区公开嘲笑另一名印度裔学生,并鼓动其他同学阻止较深肤色人士进入校园,有关言论已属煽动仇恨,构成种族中伤。此外,如在公众场合张贴海报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某种族的人,不论鄙视或嘲讽的对象是属何族裔,亦有可能构成种族中伤。

若有教师、学校成员或学生(前者)因为另一教师、学校成员或学生(后者)打算作出以下行为,导致前者因而给予后者较差待遇,即属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

  1.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提出法律程序;
  2. 为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或资料;
  3. 指称某人违反《种族歧视条例》(除非是属虚假且不是真诚地作出的指称);或
  4.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或借援引《种族歧视条例》所作出的行为。
    (请参考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7题。)

可能构成使人受害歧视行为的例子:

  1. 某教师曾被学生根据《种族歧视条例》作出投诉,因而拒绝为该学生撰写推荐信。
  2. 某学生的操行分很低,纯粹因为他曾为班上同学指称受老师种族骚扰的案件作证。

若你觉得因种族而在学校、幼稚园或补习社等教育机构或幼儿中心受到歧视,可向学校、机构或中心的管理层作出反映。有关管理层应作出回应,尽可能在内部解决问题。

你亦可向平机会投诉。根据法例,你须在事件发生的12个月内,透过邮寄、传真、电邮、或在网上以书面形式,又或亲临平机会办事处作出投诉。若有特别语言需要,平机会可应要求作出传译安排。

此外,你可在事件发生之时起计的24个月内,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A.学生/学校职员/教师/入学申请人

学生/学校职员/教师/入学申请人若触犯反歧视条例,便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B. 学校行政人员法团校董会

除非学校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员工作出种族歧视或骚扰,否则,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可能要为其雇员的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纵使他们对指称的行为并不知情或并未批准。学校雇员包括教师、教学助理、教务处文员及校工等。同时,服务提供者如教练、社工及补习老师有可能被视为学校的代理人,因此,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亦要为其代理人的歧视或骚扰行为负上转承责任。

所有学生、家长、学校员工和入学申请人,无分种族,都享有免受种族骚扰的权利。若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留意到歧视行为的出现,便应采取可行措施制止有关行为,避免造成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

平机会评估投诉后会作出调查,并尝试进行调停,促成双方和解。若双方未能达致和解,投诉人可向平机会申请法律协助。平机会将按个别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法律协助。

双方可提出要求,协商和解条件,其中可以包括:

  1. 道歉;
  2. 获学校录取;
  3. 金钱赔偿;
  4. 承诺为员工安排或提供培训;
  5. 承诺修改机构的政策或程序。

如果想知道更多香港反歧视条例赋予你的权利,或取得更多有关平机会处理投诉程序、顾问和培训服务的资料,请透过电邮账户 eoc@eoc.org.hk与平机会联络,或致电平机会热线2511 8211。平机会办事处的办公时间是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45分。如有需要,亦可就传译服务作出有关方排。

1. 收生政策

 

问:
校方在订立收生面试的准则时,应如何确保这些准则没有违反《种族歧视条例》?

 

答:
学校订立面试准则时,需确保有关准则与任何考生的种族或语言无关,以免对某些种族的考生构成歧视。校方需制订有充分理据支持的划一筛选准则,并且让所有家长知道有关准则,以便家长明白子女不获录取的原因和理据。

 

2. 语言要求

 

问:
作为幼稚园,若遇到不懂说广东话的考生,我们需要更改收生面试的语言吗?

 

答:
幼稚园是教育系统的第一个阶段,也是最适合培育幼儿语言能力的时间。在香港,每一位儿童都应该享有学习中文及英文的平等机会,不论他操什么母语。因此,在进入教育系统之前,幼儿的语言能力不应该是阻碍他们考入幼稚园的因素。

虽然《种族歧视条例》无规定学校改变授课语言,但条例未有具体豁免面试所使用的语言。若校方在缺乏合理理据的情况下,因非华裔考生不懂广东话而不予进行面试,又或基于华裔考生不懂英语而拒绝为他们安排面试,便可能会面对间接歧视的投诉和诉讼。有见及此,平机会建议学校采用其他评核方法来进行筛选,例如观察考生的学习动机和与人相处的能力等。如申请人因语言障碍不能理解面试中的指示,学校应提供迁就,如安排翻译或准许考生的家庭成员为他们作传译等 (请参考上文 第4B(a)部分:间接歧视-录取时的语言要求)

 

3. 与不懂广东话的家长沟通

 

问:
学校以中文为授课语言,一般只发出中文家长通告,那应如何与不懂中文的家长沟通?

 

答:
学校可探索不同方法帮助非华语家长,促进他们参与子女的教育。校方可考虑同时以中、英文撰写通告,也可指派专责教职员向少数族裔家长口头解释通告内容。教育局现已为学校提供更多资助,学校可利用这些资助增聘少数族裔助理或购买翻译服务,以加强与非华语家长的沟通。学校亦可善用社区资源,使用由非政府组织营办的翻译服务,以下为获政府资助的翻译服务网址: http://www.had.gov.hk/rru/tc_chi/programmes/programmes_comm_sscem.html(请参考上文第4B(a)部分:间接歧视-学校的通告和与家长的联系)

 

4. 纪律处分

 

问:
校方会不会因处罚犯校规的少数族裔学生而被指种族歧视呢?

 

答:
校方可根据学校的纪律政策处分任何违犯校规的学生,但不能因学生的种族而对他/她作出不同形式或程度的惩罚。根据教育局发出的《学生训育工作指引》,学校应不偏不倚地处理学生的行为问题,并且顾及学生的尊严。学校介入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学生负起责任,而不会使他们感到羞耻、受辱或被嘲弄。

 

5.种族骚扰

 

问:
若有两位属不同少数族裔的学生互相取笑对方的种族,学校可以怎样阻止事件演变成种族骚扰?

 

答:
平机会建议学校制定「平等机会政策」和清晰的程序,以便教师处理涉及歧视及骚扰的查询或投诉。校方亦可指派一位教职员专责跟进所有相关事宜,以加强处理的一致性。学校也应让所有学生知道,拿同学的种族开玩笑可构成种族骚扰,个人需负上法律责任。就「平等机会政策」的制定,平机会可提供顾问服务和培训课程。(请参考上文第5A部分:种族骚扰-不受欢迎的行为)

 

6.宗教习俗

 

问:
若学生因宗教习俗要求穿着特定款式的衣服或配戴特定饰物,例如头巾。学校需因此修改校服政策吗?

 

答:
宗教虽不受《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但鉴于一些宗教与特定种族有密切关系,平机会建议学校尊重学生的种族、文化和宗教习俗,并须确保校服政策不会对有特定宗教习俗的学生构成不利,影响他们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处理有关事宜的基本原则是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紧密沟通,尽可能向有关宗教团体的领袖和成员作咨询,及在透明的机制下探讨不同方案和作决定。校方欲知更多详情,可参考平机会的《种族平等与校服》小册子,网址如下:
(请参考上文 第4B(b)部分:间接歧视-宗教习俗与校规)

 

7. 宗教活动

 

问:
若学生所信奉的宗教有别于学校的宗教背景,并基于他的宗教原因提出一些特别需求,例如请求在上学期间小休祈祷,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
学校适宜以尊重并顾及不同文化、宗教和种族习俗的态度处理这类请求,可基于问题6所述的原则,咨询学生、家长和相关宗教群体的成员和领袖,充分理解他们的宗教需要后考虑提供和执行合理的迁就。(请参考上文第4B(b)部分:间接歧视-宗教习俗与校规)

 

8. 宗教节庆

 

问:
学校每年都庆祝圣诞节。若录取了非基督教的少数族裔学生,校方需要改变庆祝圣诞节的方式吗?

 

答:
学校可自行选择庆祝圣诞节或其他宗教节日的方式,但亦应尽可能顾及不同学生的宗教需要。平机会建议校方庆祝节日时留意有否对信奉其他宗教的学生造成限制,例如在预备食物、参与宗教活动等要具备弹性,亦鼓励学校教导学生认识不同宗教习俗和庆祝方式,以促进种族及宗教共融。 (请参考上文 第4B(b)部分:间接歧视-宗教习俗与校规)

 

9.回应投诉

 

问:
若学校收到学生或家长有关歧视行为的投诉,校方要怎样做?

 

答:
正如在问题5提到,平机会建议学校制定「平等机会政策」和清晰的程序,以便教师或学校管理层以一致的方式处理涉及歧视及骚扰的事宜。学校应仔细调查每宗歧视及骚扰投诉的理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行动加以纠正。有些情况下,学校只要稍事迁就便能作出补救,例如改变某些惯常做法、透过培训提高学生和教职员的意识等。

 

10.《种族歧视条例》保障不同种族的人士

 

问:
《种族歧视条例》是否只保障少数族裔人士? 华裔学生或教职员可否因种族歧视或骚扰而提出申诉?

 

答:
不论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所有在港人士均受《种族歧视条例》所保障。故此,本地华人若因其种族而受到歧视,则属种族歧视。例如学校只容许非华裔学生报名参加某项体育运动的校队,而纯粹基于种族把华裔学生拒于门外,则有可能涉及种族歧视。

1.申请入学

 

问:
我和女儿是菲律宾裔香港人。曾到过一间幼稚园,接待处职员一见我们,便问我们会否说广东话。我们说不会,他们随即叫我们找另一间幼稚园。我们被学校拒诸门外,感到很难过,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怎么做?

 

答:
校方若没有合理理由而把语言列为入读要求,可能触犯《种族歧视条例》。若你遇上这种情况,可向校方管理人员陈明你的问题。若仍感到校方因种族而歧视你,可考虑向平机会作出投诉。(请参考上文第4A部分:直接歧视;及第4B(a)部分:间接歧视-录取时的语言要求)

 

2. 学校支援

 

问:
我们一家是巴基斯坦裔香港人。我的儿子获派的学校跟我说,学校资源有限,对非华语学童的学习支援未必足够,提议我考虑安排他报读另一间较多支援的学校。我应该跟随他们的意见吗?

 

答:
教育局已经提升了对学校的支援,让学校加强对非华语学童的中文学习。很多学校利用教育局所提供的额外资助,实施一系列支援措施,例如抽离式课堂、课后巩固课程及额外教学人员等。就你所面对的情况,平机会建议你先要求学校澄清他们如何运用上述政府资助,并考虑儿子的学习需要及其他有关因素,例如学校的中文学习环境和儿子的社交适应能力等。然而,校方若基于此原因而拒绝或延迟为你的儿子注册入学,便可能涉及种族歧视,你可考虑向教育局及/或平机会作出投诉。

 

3.改花名

 

问:
我家原籍印度。一天儿子哭着回家说,同学以具有贬低我们种族意味的花名叫他和取笑他。这是否种族骚扰?我可以怎么做?

 

答:
若有同学以你们的种族取笑你的儿子,对所属种族作出侮辱,令他感到受冒犯、侮辱及威胁,即可能构成种族骚扰。平机会建议你向教师/学校反映事件,让教师/学校可向有关学生及其他同学灌输种族骚扰的知识,避免再发生同类情况。若问题未有改善,你可考虑到平机会作出投诉。(请参考上文第5A部分:种族骚扰-不受欢迎的行为)

 

4. 社交

 

问:
我和女儿是在港泰国裔人士。女儿告诉我,学校里没有人愿意和她一起玩耍,她感到被孤立。条例能保障这种事情吗?

 

答:
由于事件未足以显示其他同学不跟你女儿玩是与她的种族有关,因此未必受《种族歧视条例》保障。我们建议你向教师反映情况,让学校帮助你的女儿融入学校生活。

 

5. 语言

 

问:
我们两夫妇都不是华人,亦不会阅读或书写中文。女儿现在于一所以中文授课的学校上学,学校所有信件通告都以中文书写。因此,我们很难与学校保持联络,得知学校的消息。我想知道可以怎么做?

 

答:
我们建议你和教师沟通,商讨校方能否以另一方法(不论书面或口头方式)让你知道学校的重要消息。教育局现已为学校提供更多资助,学校可考虑聘用少数族裔助理或购买翻译服务,以加强与非华语家长的沟通。你亦可向非政府组织营办的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求助,它们受政府资助,个别单位可为家长提供传译及翻译服务,相关机构资讯载于民政事务署种族关系组以下网站:http://www.had.gov.hk/rru/english/programmes/programmes_comm_sscem.html
若学校拒绝以其他方法为你提供任何资料,你可联络平机会,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投诉学校。 (请参考上文第4B(a)部分:间接歧视-学校的通告和与家长的联系)

 

6. 有关行为问题的投诉

 

问:
我们两母女都不是华人。老师投诉我的女儿重复违犯校规,更建议她转校,我可以怎么做?

 

答:
平机会建议你可继续与学校保持联系,与老师共同探讨指导和管教方法,亦可向专业人士(例如辅导员、社工、教育心理学家等)求助。无论如何,学校不应针对性地要求你替女儿转校。可是,若她是因其种族而被学校挑剔,你可到平机会作出投诉。

 

7. 种族定型

 

问:
老师说与我同一种族的学生较其他族裔的学生懒惰麻烦。这番言论令我很不舒服,我可以怎么做?这属于歧视吗?

 

答:
若老师评论到某个种族,就这情况是你所属的种族,而令你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这可构成种族骚扰。我们建议你向家长说明及/或向有关老师解释你对他/她的言论感到不快。若该老师仍继续这类涉及种族的负面言论或/和开始对你加以挑剔,你可考虑向学校反映,并/或就种族骚扰及使人受害的歧视向平机会作出查询。(请参考上文5A部分:种族骚扰-不受欢迎的行为;及第7部分:使人受害的歧视)

 

8. 融入校园生活

 

问:
身为家长,我可如何帮助少数族裔子女融入主流学校?

 

答:
身为家长,你应多认识校规,尽早与学校保持沟通。若你的子女因种族或宗教原因需要一些迁就安排,例如配戴手镯或头巾、不能出席弥撒或有特别的饮食要求,平机会更建议你预先向学校提出请求,并与学校共同商讨可行方案。

 

另一方面,家长应主动与学校及教师建立关系,例如加入家长教师会,及/或出席家长日及其他学校活动,对子女的教育以表支持。

如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有任何疑问,应及早向学校提出。假如子女提及任何令他/她感不安的事件或情况,平机会更建议你向教师反映,加以关注。(请参考上文4B(b)部分:间接歧视-宗教习俗与校规)

学校及家长可参考以下建议,为培育不同种族、肤色的学生营造健康、多元的校园氛围。

给学校:

  1. 制定「平等机会政策」以展示校方消除歧视的决心,积极营造免受歧视的校园环境,并提供指引用以处理有关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和种族等方面涉及的歧视或骚扰的投诉。
  2. 为全体教职员及学生提供多元文化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尊重不同种族、宗教和文化的意识和敏感度,避免形成定型思想;并提醒教职员大部份居港少数族裔人士都能说简单英语,以鼓励教职员主动与非华语家长沟通。
  3. 尽量安排翻译服务及/或其他迁就予少数族裔学生和家长,以确保他们在获取教育、服务和资讯上得到平等机会。
  4. 积极举办可促进不同族裔学生交流的活动,以推动学生了解和尊重彼此种族文化。此举不但有助促进学生对身份和学校的认同,更可为不同族裔的学生之间发挥桥梁的角色。
  5. 设立融合课堂,尽可能让华裔和非华裔学生一起学习。
  6. 在分班、编配运动队伍和全校活动时,尽量混合不同种族的学生,以扩阔他们的社交圈子。
  7. 在学校对外或对内的通讯录和刊物中,登载不同种族学生在校内外的成就和贡献,以示鼓励。
  8. 确保学校所有政策都前后一致、适用于一般情况。若遇例外案例,须依循既定程序和规则作出处理之余,同时亦应保留弹性。
  9. 尽可能为家长消除阻碍他们参与学校组织和活动的障碍,如就学校活动发出双语告示、在家长日提供翻译服务及以双语进行家长教师会议等。

给家长:

  1. 家长应与学校合作,从幼儿教育或小学开始,尽早向学生灌输互相尊重不同文化的观念。
  2. 家长须多参与学校活动,例如家长日、亲子活动和家长教师会等,以身作则地鼓励子女积极投入校园和社区,从而融入整个社会。
  3. 家长应与子女和学校保持开放的交流,主动回应子女在学习及社交发展上的需要。

教育局

  • 非华语学童辅助专线: 3540 7447
  • 区域教育服务处
    • 新界西 : 2437 7272
    • 新界东 : 2639 4876
    • 九龙 : 3698 4108
    • 港岛 : 2863 4646
  • 连结: www.edb.gov.hk/ncs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 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CHEER)

民政事务总署 - 种族关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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