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种族共融及防止种族歧视:学校须知
引言
孩子的未来全在乎于教育。教育不单让个人发展潜能,更有助我们立足社会,对求职就业尤为重要。因此,确保社会上每个人都享有平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正是造就人才,以保持社会竞争力的基石,亦是达致社会平等及和谐的基本元素。
学校是培育儿童全人发展的核心。因此,学校应有教无类,录取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透过德智体群的教育,培育他们成为良好公民。要达致这目标,学校、教育工作者和教师必须同心协力,创造一个尊重多元共融、实行平等优质教育的学习环境。
近年,愈来愈多学校开始接收少数族裔学生,其他学校也应该加入他们的行列,为少数族裔学生打开入学之门。这不单有助少数族裔学生融入主流社会,亦为所有学生带来益处,扩阔大家学习不同语言的语境,加深大家互相接纳和协助大家建立国际视野。在种族融和的议题上,学校应守法之余,亦应拥有更宏阔的视野,认同在港生活的少数族裔人士亦是香港人。因此,并非只有接收少数族裔学生的学校才需要了解《种族》
近年,愈來愈多學校開始接收少數族裔學生,其他學校也應該加入他們的行列,為少數族裔學生打開入學之門。這不單有助少數族裔學生融入主流社會,亦為所有學生帶來益處,擴闊大家學習不同語言的語境,加深大家互相接納和協助大家建立國際視野。在種族融和的議題上,學校應守法之餘,亦應擁有更宏闊的視野,認同在港生活的少數族裔人士亦是香港人。因此,並非只有接收少數族裔學生的學校才需要了解《種族歧視條例》和推動種族共融,所有學校亦應掌握有關知識和應有態度,以培育學生作為未來社會棟樑和國際公民作好準備。
本须知以教育大众为目的,以实例阐述《种族歧视条例》及其背后原则,以达致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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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学生介绍种族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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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各界人士共同合作,体现种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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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种族歧视条例》在幼稚园、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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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实用建议,协助教育机构遵守有关条例和平等共融原则。
《种族歧视条例》(条例)于2008年通过,条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作出歧视,适用范畴包括教育和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因此,《种族歧视条例》对学校、补习社、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均具有约束力。
学校认识并遵守《种族歧视条例》,既可履行法律责任和建立平等共融的校园,更可防范因种族歧视而起的投诉或诉讼。
另一方面,家长和学生也可透过本须知了解《种族歧视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并且认识遇上种族歧视时的投诉渠道。学校可参考本须知,以制定促进多元共融的政策措施,好让学生能够在一个多元文化背景下健康成长。
A.直接歧视
若有人因自身的种族而受到较差待遇,即属直接歧视。例如:若学校因为学生的种族而拒绝录取,便可能违反《种族歧视条例》。(请 参考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种族歧视条例》第26条订明,任何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如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在以下方面或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人,即属违法:
- 在录取该人的条款上;
- 拒绝接受或故意不接受该人的入学申请;
- 让该人可获得或享用任何利益、设施或服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或借拒绝或故意不让该人获得或享用该等利益、设施或服务;或
- 开除该人在该机构的学籍,或使该人遭受任何其他损害。
若学生已入学,却因其种族而受到学校给予较差待遇,亦属直接歧视。较差待遇的情况可在不同教育环节中出现,包括学生取得学校支援的差异、学校处理学生或家长的要求或查询时所采用的手法、学生参与学校活动/学会或论坛的准则,和学校作出纪律处分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等。例如:若学生因其种族而受到的纪律处分较其他种族的同学严厉,则可能构成种族歧视。
虽然幼儿中心有别于幼稚园,并非注册学校,但根据《种族歧视条例》,这类中心也属于服务提供者,在反歧视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若幼儿中心基于准使用者的种族而拒绝提供服务,即属违反条例。
《种族歧视条例》第27条订明,凡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前者),如借以下做法歧视任何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另一人(后者), 即属违法:
- 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或
- 前者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前者拒绝或故意不向后者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后者提供具有相同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
此外,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某人近亲的种族而对该人作出歧视亦属违法。近亲是指某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祖父/母或孙子/女、兄弟姊妹和姻亲。
B.间接歧视
假如向所有种族的人实施相同的要求(规则、政策、措施、准则或程序) 或条件,而这些要求或条件未能得到与种族无关的理据支持,但由于(i)某种族群体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远较其他种族群体的人数比例为少,及/或(ii)属于该种族群体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而受到不利的对待,则表示该要求或条件对一个特定群体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属间接歧视。
a.入学语言要求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种族的定义并不包括语言,亦没有要求学校改变授课语言。然而,语言经常与使用者的种族有关,因此,因语言而受到较差待遇,可能构成对某种族群体的歧视。
若学校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向所有学生/准学生划一实施某项要求,而该要求会对某些种族的学生带来歧视性的影响,则有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种族歧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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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时的语言要求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规定所有入学申请者及其父母都必须以广东话接受面试,而某些申请者及其父母因其族裔关系较难符合此规定。(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2题 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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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通告和与家长的联系在没有充分理据下,学校只以中文与不懂读、写或说中文的少数族裔家长沟通。(请参考「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3题及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5题。)
总而言之,学校应该确保每位学生在学习上均享有平等机会,并不会因为语言障碍受影响。
b. 宗教习俗与校规
虽然《种族歧视条例》不涵盖香港的宗教歧视,但种族与宗教往往难以分割。对于某些与特定宗教群体有紧密关联的种族,宗教认同有时亦是种族认同的一部份。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实施的任何条件或要求,若对遵循某些宗教习俗的人士带来歧视性的影响,也可能构成间接种族歧视。例如:学校的校服规则应尊重和顾及不同族裔的文化、宗教及种族习俗,否则可能影响到《种族歧视条例》赋予学生的种族平等权利。详情可到以下连结浏览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出版的《种族平等与校服》小册子。
eoc.org.hk/EOC/Upload/booklets/schoolUniform/2014_02.pdf
(请参考 「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6, 7及8 题及「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8题。)
种族骚扰是指某人因另一人的种族,向该人做出不受欢迎的行为。
《种族歧视条例》第38条禁止校园发生种族骚扰。条文禁止:
- 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或其成员对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 教育机构的任何人或职员对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 教育机构的学生对另一学生或正在谋求成为该机构学生的人作出骚扰;
- 任何正在谋求成为某教育机构学生的人或已是该机构的学生,对该机构的教师或职员作出骚扰。
种族骚扰分为以下两种:
A. 不受欢迎的行为
假如有学校成员因另一人(后者)的种族或后者亲属的种族,对后者作出不受欢迎、凌辱、侮辱或冒犯的行为,而有关行为令后者感到受威胁、侮辱或尴尬;同时,从一位合理的第三者所理解,亦会预期后者因这些不受欢迎行为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在上述条件下,有关行为可构成种族骚扰。
种族骚扰可透过不同形式出现,包括身体上的、视觉上的、文字上的、网上的、口头或非口头的骚扰;即使是单一事件,也可构成种族骚扰。以下是一些不受欢迎行为的例子:
- 以一些令某些种族群体的人感到受冒犯的字眼称呼他们;
- 说带有种族色彩的笑话或/和取笑别人的口音、外表或传统食物;
- 恶言冒犯某种族群体的人士。
(请参考「学校/幼稚园常见问题」第5题 和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3题和第7題。)
B. 具敌意的环境
若有学校成员因另一人(后者)的种族而私自或联同其他成员作出某些行径,造成一个令后者感到受威吓的环境,即属具敌意的环境。例如:一班学生在校园围墙上针对某些种族绘写具侮辱或恐吓性的涂鸦或字句讯息,纵使并非有意针对校内该种族的同学,亦已可能令该种族的同学感到受威吓,对他们营造了一个具敌意的环境。
学生不时拿另一同学开玩笑,未必是故意作出骚扰。可是,在决定行为是否属于种族骚扰时,犯事者的意图或动机并非考虑因素;即使学生、老师或其他学校成员无意图或动机去冒犯、侮辱或威吓他人,仍需为其种族骚扰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因此,平机会建议学校、幼稚园、幼儿中心及补习社等其他教育机构,应提高所有职员和学生对有关条文的认识,从而构建一个种族共融、互相尊重的学习环境。
《种族歧视条例》第39条亦规管幼儿中心等服务提供者。条文规定,幼儿中心的职员对服务使用者(包括家长和申请人)作出种族骚扰,即属违法。
《种族歧视条例》第45条规定,学校任何成员若因另一人的种族而借公开活动煽动对该人的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即属违法。公开活动是指与公众任何形式的沟通或进行公众可观察到的行为,在公开网络上发布言论亦包括在内。
举例说,若有学生在网上讨论区公开嘲笑另一名印度裔学生,并鼓动其他同学阻止较深肤色人士进入校园,有关言论已属煽动仇恨,构成种族中伤。此外,如在公众场合张贴海报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某种族的人,不论鄙视或嘲讽的对象是属何族裔,亦有可能构成种族中伤。
若有教师、学校成员或学生(前者)因为另一教师、学校成员或学生(后者)打算作出以下行为,导致前者因而给予后者较差待遇,即属使人受害的歧视行为:
-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提出法律程序;
- 为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或资料;
- 指称某人违反《种族歧视条例》(除非是属虚假且不是真诚地作出的指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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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族歧视条例》或借援引《种族歧视条例》所作出的行为。(请参考 「家长/学生常见问题」第7题。)
可能构成使人受害歧视行为的例子:
- 某教师曾被学生根据《种族歧视条例》作出投诉,因而拒绝为该学生撰写推荐信。
- 某学生的操行分很低,纯粹因为他曾为班上同学指称受老师种族骚扰的案件作证。
若你觉得因种族而在学校、幼稚园或补习社等教育机构或幼儿中心受到歧视,可向学校、机构或中心的管理层作出反映。有关管理层应作出回应,尽可能在内部解决问题。
你亦可向平机会投诉。根据法例,你须在事件发生的12个月内,透过邮寄、传真、电邮、或在网上以书面形式,又或亲临平机会办事处作出投诉。若有特别语言需要,平机会可应要求作出传译安排。
此外,你可在事件发生之时起计的24个月内,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A.学生/学校职员/教师/入学申请人
学生/学校职员/教师/入学申请人若触犯反歧视条例,便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B. 学校行政人员法团校董会
除非学校能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员工作出种族歧视或骚扰,否则,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可能要为其雇员的违法行为负上转承责任,纵使他们对指称的行为并不知情或并未批准。学校雇员包括教师、教学助理、教务处文员及校工等。同时,服务提供者如教练、社工及补习老师有可能被视为学校的代理人,因此,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亦要为其代理人的歧视或骚扰行为负上转承责任。
所有学生、家长、学校员工和入学申请人,无分种族,都享有免受种族骚扰的权利。若学校行政人员和/或法团校董会留意到歧视行为的出现,便应采取可行措施制止有关行为,避免造成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
平机会评估投诉后会作出调查,并尝试进行调停,促成双方和解。若双方未能达致和解,投诉人可向平机会申请法律协助。平机会将按个别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法律协助。
双方可提出要求,协商和解条件,其中可以包括:
- 道歉;
- 获学校录取;
- 金钱赔偿;
- 承诺为员工安排或提供培训;
- 承诺修改机构的政策或程序。
如果想知道更多香港反歧视条例赋予你的权利,或取得更多有关平机会处理投诉程序、顾问和培训服务的资料,请透过电邮账户 eoc@eoc.org.hk与平机会联络,或致电平机会热线2511 8211。平机会办事处的办公时间是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45分。如有需要,亦可就传译服务作出有关方排。
1. 收生政策
2. 语言要求
虽然《种族歧视条例》无规定学校改变授课语言,但条例未有具体豁免面试所使用的语言。若校方在缺乏合理理据的情况下,因非华裔考生不懂广东话而不予进行面试,又或基于华裔考生不懂英语而拒绝为他们安排面试,便可能会面对间接歧视的投诉和诉讼。有见及此,平机会建议学校采用其他评核方法来进行筛选,例如观察考生的学习动机和与人相处的能力等。如申请人因语言障碍不能理解面试中的指示,学校应提供迁就,如安排翻译或准许考生的家庭成员为他们作传译等 (请参考上文 第4B(a)部分:间接歧视-录取时的语言要求)
3. 与不懂广东话的家长沟通
4. 纪律处分
5.种族骚扰
6.宗教习俗
7. 宗教活动
8. 宗教节庆
9.回应投诉
10.《种族歧视条例》保障不同种族的人士
2. 学校支援
3.改花名
4. 社交
5. 语言
6. 有关行为问题的投诉
7. 种族定型
8. 融入校园生活
另一方面,家长应主动与学校及教师建立关系,例如加入家长教师会,及/或出席家长日及其他学校活动,对子女的教育以表支持。
如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有任何疑问,应及早向学校提出。假如子女提及任何令他/她感不安的事件或情况,平机会更建议你向教师反映,加以关注。(请参考上文第4B(b)部分:间接歧视-宗教习俗与校规)
学校及家长可参考以下建议,为培育不同种族、肤色的学生营造健康、多元的校园氛围。
给学校:
- 制定「平等机会政策」以展示校方消除歧视的决心,积极营造免受歧视的校园环境,并提供指引用以处理有关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和种族等方面涉及的歧视或骚扰的投诉。
- 为全体教职员及学生提供多元文化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尊重不同种族、宗教和文化的意识和敏感度,避免形成定型思想;并提醒教职员大部份居港少数族裔人士都能说简单英语,以鼓励教职员主动与非华语家长沟通。
- 尽量安排翻译服务及/或其他迁就予少数族裔学生和家长,以确保他们在获取教育、服务和资讯上得到平等机会。
- 积极举办可促进不同族裔学生交流的活动,以推动学生了解和尊重彼此种族文化。此举不但有助促进学生对身份和学校的认同,更可为不同族裔的学生之间发挥桥梁的角色。
- 设立融合课堂,尽可能让华裔和非华裔学生一起学习。
- 在分班、编配运动队伍和全校活动时,尽量混合不同种族的学生,以扩阔他们的社交圈子。
- 在学校对外或对内的通讯录和刊物中,登载不同种族学生在校内外的成就和贡献,以示鼓励。
- 确保学校所有政策都前后一致、适用于一般情况。若遇例外案例,须依循既定程序和规则作出处理之余,同时亦应保留弹性。
- 尽可能为家长消除阻碍他们参与学校组织和活动的障碍,如就学校活动发出双语告示、在家长日提供翻译服务及以双语进行家长教师会议等。
给家长:
- 家长应与学校合作,从幼儿教育或小学开始,尽早向学生灌输互相尊重不同文化的观念。
- 家长须多参与学校活动,例如家长日、亲子活动和家长教师会等,以身作则地鼓励子女积极投入校园和社区,从而融入整个社会。
- 家长应与子女和学校保持开放的交流,主动回应子女在学习及社交发展上的需要。
教育局
- 非华语学童辅助专线: 3540 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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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教育服务处
- 新界西 : 2437 7272
- 新界东 : 2639 4876
- 九龙 : 3698 4108
- 港岛 : 2863 4646
- 连结: www.edb.gov.hk/ncs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 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C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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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话传译服务热线:
- 印尼语、菲律宾语及泰语: 3755 6811
- 印度语及尼泊尔语 : 3755 6822
- 旁遮普语及乌都语 : 3755 6833
- 连结: http://www.hkcs.org/gcb/cheer/cheer-e.html#3
民政事务总署 - 种族关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