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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5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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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性騷擾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21年1月22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曾受僱於第一答辯人,負責其餐廳的洗碗工作。申索人指稱她的前同事(第二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於該餐廳任職廚師,曾多次在餐廳內對申索人或在她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言論及陳述,因而性騷擾她。二人共同作出有關涉及性的行徑,亦對申索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申索人更指稱第一答辯人並無採取任何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這兩名僱員作出性騷擾行為,因此須就他們的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此外,申索人多次投訴有關第二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的性騷擾行為後,遭第一答辯人解僱。申索人因此指稱第一答辯人對她作出使人受害的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如騷擾者對受害人作出任何不受歡迎且涉及性的行為,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名受害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該名騷擾者即屬對受害人作出性騷擾。此外,如騷擾者獨自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受害人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等行徑亦屬對受害人作出性騷擾。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受害人或於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若僱主因其僱員曾對任何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證據或資料,或指稱某人曾作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的作為,從而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即屬對該僱員作出使人受害的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員之間發生的性騷擾屬違法行為。除非僱主能夠證明他/她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其僱員作出違法行為,否則僱主亦要為其僱員的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不論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有關行為)。

平機會把本案交予法庭處理,希望藉此提高公眾對性騷擾法律的認識,並強烈提醒僱主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性騷擾在工作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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