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搜寻

电子通讯 第 251 期

返回

僱主勿因疫情作無理假設 針對僱員種族作出歧視行為(只备繁体版)

有民間團體近日向平機會反映,部分建造業的僱主基於南亞裔工人的種族背景指令他們停工,令他們頓失生計。即使這些工人已完成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卻未能像華裔及其他族裔員工一樣,可返回地盤工作。平機會遂於2月10日發稿,提醒僱主切勿基於僱員的種族或假設他們感染病毒,作出違法的歧視行為。

平機會所執行的《種族歧視條例》適用於僱傭、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等範疇。如非華裔員工與華裔員工均因應政府要求接受病毒檢測,並同樣取得陰性結果,僱主卻基於前者的種族而給予較差對待,例如不讓他們返回地盤工作,便有可能違反法例。

此外,2019冠狀病毒病屬於《殘疾歧視條例》所指的「殘疾」;條例訂明「殘疾」的定義之一,是指在體內存在引致疾病或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即使事實上被歧視者並無這個殘疾)。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僱主基於僱員的殘疾而作出歧視行為則不屬違法:(一)該殘疾屬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列的傳染病(例如「2019冠狀病毒病」);以及(二)該歧視行為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屬於「合理地需要」的做法。

僱主在衡量相關行為是否屬「合理地需要」時,應考慮到政府一直監察著疫情的最新發展,並適時實施限制社交接觸、強制特定人士進行檢測等措施。如僱主純粹因為覺得或推測某種族的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病,且在缺乏合理理由下給予較差對待,例如強迫他們停工,則未必屬於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作出的「合理地需要」的做法,故可能同時違反上述的《種族歧視條例》,以及《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表示:「香港現在最需要的是包容體諒、團結一致。病毒的傳播不分膚色,拆除種族壁壘,攜手抗疫才是明智之舉。」

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