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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8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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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同平機會處理投訴屬公平及合乎理據

法院認同平機會處理投訴屬公平及合乎理據(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先生上月於《中國日報》及《星島日報》撰文,歡迎高等法院近日拒絕受理一宗就平機會處理殘疾歧視投訴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市民(申請人)曾於2018年3月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指稱其僱主基於其抑鬱症及其他疾病而歧視他,包括扣減其薪酬以補償曠工的日子、拒絕讓他以年假來替補曠工日子,以及在他以健康理由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將他調往另一工作崗位。

平機會根據既定程序聯絡申請人的僱主,要求回應上述指稱。僱主解釋指,為防止濫用病假的情況發生,要求申請人提供政府或醫管局診所發出的醫生證明書,惟投訴人一直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書,因此才拒絕其病假申請。

僱主亦指,從未禁止申請人以年假來替補曠工日子。反之,申請人被指一再無視僱主的要求,沒有提出有效的年假申請。僱主表示,是基於此理由扣減申請人的薪酬。

至於申請人的工作調動,僱主聲稱只是執行既定的機構政策,即在同一部門内工作超過五年的僱員或會被安排調職。

平機會仔細分析雙方提供的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僱主是基於申請人的殘疾而作出上述決定,因此難以確立任何違法行為。法院認同此分析,故判定平機會最終終止調查的做法並非不合理。

此外,法院認為平機會透過信件向申請人解釋其僱主的行為為何不構成殘疾歧視,並引述相關資訊,可説是清晰及適當地交代了打算終止調查的理由。

朱主席在文中表示:「近年有個別機構和人士批評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過於複雜冗長,例如受害人被要求一再覆述事件,令他們深感困擾。平機會認為這些批評有欠公允。就以上述殘疾歧視個案為例,平機會把投訴人的指稱告知答辯人,要求作出回應,然後又把答辯人的回應交予投訴人作出評論,看似來來回回,或會被誤認為『將個波拋來拋去』,但這樣做實在是要尊重自然公義原則,確保整個過程公平,無論投訴或答辯一方都有充分機會表述理據,以免造成偏頗。」

朱主席續指:「事實上,平機會多年來不斷優化處理投訴的程序,增強效能,以切合市民的需要和期望,並同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程序是確保公義的先決條件,當然程序不能凌駕公義,我們需要顧及市民的利益。說到底,平機會是服務市民的機構,只有法情理兼備,切實排解市民憂難,才能讓市民享有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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