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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29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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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

平機會就殘疾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22年11月16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索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該名申索人指稱他的前僱主(答辯人)基於他的殘疾(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而將他解僱,對他作出殘疾歧視。

申索人受僱於一間中式酒樓(答辯人)任職侍應。入職後一個多星期,申索人左腳感到痛楚,經醫生診斷為患上「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醫生給予申索人四天病假。在病假期間,答辯人通知申索人,他的職位暫時由替工頂替,他可以在康復後復工。幾天後,申索人告知答辯人,他可以恢復工作,答辯人卻表示已經解僱了申索人,原因是擔心他的腿患將來會復發。

《殘疾歧視條例》(「《條例》」)保障殘疾人士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根據《條例》,僱主若基於僱員的殘疾和該殘疾復發的可能性而解僱該僱員,即屬違法。在本案中,僱員的殘疾是指申索人所患的「左下肢蜂窩性組織炎」。

平機會把本案交予法庭處理,是希望藉此加强公眾意識,並提醒僱主,在未有首先考慮是否有合理的便利措施或替代安排的情況下,基於僱員的殘疾而解僱他/她,可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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