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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晶花園案最終定案(只备繁体版)

06/02/2002

五名原告人原先得到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協助,控告麗晶花園三名居民,在原告人於九龍灣健康中心工作期間,滋擾他們。五名原告人現因另兩名被告人已作出書面道歉,不再繼續對餘下一名被告人採取行動。


鑑於另兩名被告人已作出書面道歉,原告人感到他們的尊嚴已得到抗議健康中心選址的居民所尊重。由於健康中心的職員與居民之間已恢復和睦關係,而且健康中心亦為不少居民服務,為了維持彼此的良好關係,原告人認為不需要向餘下的被告人進一步採取行動。


委員會對於社區關係已恢復和睦感到欣慰,並且尊重各原告人的意願,對他們的寬大的態度亦加以讚賞。


查詢: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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