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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與長期病患者

《殘疾歧視條例》與長期病患者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製作,介紹長期病患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權利。平機會也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平機會特此感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若要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 8211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機能;身體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以及因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這定義包括長期疾病,例如中風、腦癇症、認知障礙症、視網膜色素病變、青光眼、哮喘、肺塵埃沉著病、心臟病、血友病、地中海型貧血病、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肝功能衰竭、糖尿病、腎衰竭、脊髓受損、強直性脊椎炎、牛皮癬、癌病、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等。若你患有長期疾病,你便會與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

這保障的適用範圍也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若任何人基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法例可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範圍內受到保障。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遭受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長期病患而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若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便稱為中傷。例如有人公開地說,長期病患者全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五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1998年8月3日終止)。

僱主在下列情況之下,可以合法地要求應徵者提供健康資料,以證明該應徵者:
(a)    是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之下訂明的傳染病;
(b)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c)    是否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僱主要求你提供健康證明,而你又認為對方提出這項要求並非基於以上的原因,你可以向平機會徵詢意見或向平機會提出投訴。

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必需達到的工作目標。對於殘疾人士來說,須小心不要把工作目標與執行工作的方法混淆。後者未必是固有要求。在決定殘疾人士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時,僱主需考慮以下幾點:
(a)    該人以往與某項工作有關的訓練、資格和經驗;
(b)    如他/她是現職僱員,他/她的工作表現;及
(c)    其他有關因素。
例如,需要長途駕駛的小型貨車司機的工作固有要求就是能應付長途駕駛,而沒有疾病並不一定是這份工作的固有要求。

(詳情請參閱平機會出版的《良好管理常規系列》)

事實上,長期病患者可與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工作。當然,他/她們應按醫生的指示,定期服藥或覆診。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細閱讀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你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試這個好機會,提出更多有關該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若僱主只是因你的長期疾病或因你的病況需要定期接受治療而解僱你,此舉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先要確定僱員是否能夠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僱主則有責任在他/她不致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提供特殊服務或設施,幫助僱員達到固有要求。例如僱主應考慮讓腎病員工以彈性時間上班,以便配合洗腎時間表。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同事如因你是長期病患者而這樣對待你,他們的行為可能已構成歧視或騷擾。若他們公然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就可能已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的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沒有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換言之,你的僱主需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你的僱主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有關經營者如基於你是長期病患者而拒絕你使用有關場地的設施或服務,即屬違法;除非有關經營者可以證明若對你提供設施或服務便會對其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至於為長期病患者提供設施或服務會否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則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考慮因素包括有關長期病患的病情及有關娛樂設施及服務對有關長期病患者的危險性等等。例如,容許肺塵埃沉着病患者乘坐過山車,難以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相反,容許患有嚴重心臟病人乘坐過山車,則有可能會對經營者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因為其中所引致的傷亡可能會帶來巨額賠償或影響生意等等。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非有充分理由,教育機構拒絕向你提供服務是違法的。

教育機構也有責任向有殘疾的學生提供特別的服務或設施以幫助他們學習,例如提供有關軟件將電腦字體放大,以方便因視網膜色素病變而弱視的學生使用,除非提供這服務或設施會對該教育機構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 若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2. 若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4.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若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於你感到當眾被騷擾或中傷的情況,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是長期病患者而歧視你便足夠 。

不需要。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的人必須證明他/她是獲得你的授權。

平機會接到書面投訴後便會展開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若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你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平機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平機會的律師擔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間律師擔任法律代表,或平機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屬「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行為。你將受法律保障,應馬上通知可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機會,情況視乎你採取哪種行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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