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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與肢體傷殘者

《殘疾歧視條例》與肢體傷殘者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製作,介紹肢體傷殘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權利。平機會也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平機會特此感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若要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 8211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身體機能全部或局部喪失。若你是肢體傷殘者,你便會與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這些保障也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若任何人由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法例可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上述範圍內受到保障。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遭受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殘疾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若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便稱為中傷。例如,有人公開地說,肢體傷殘人士全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五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1998年8月3日終止)。 

事實上,肢體傷殘人士可像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工作。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閱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自己能否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試這個好機會,提出更多有關該項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你可向僱主坦誠表達,肢體傷殘者也希望能獨立工作,不想經常倚賴同事幫助。僱主可以在工作環境上提供合理的便利,例如檢查大廈的主要通道、梯級、辦公室內的走廊、洗手間等是否需要改裝,或增加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或容許你採取彈性上班時間,以便你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僱主須遵守《殘疾歧視條例》有關僱傭範疇的條文。僱傭範疇包括聘請、晉升、調職、培訓、解僱、裁員及僱傭條款等。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若僱主沒有考慮為你提供合理的便利,就指稱你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而給予你比沒有殘疾人士較差待遇,即屬違法。

例如,你因工作傷了手臂,經物理治療後已可回復工作能力。但僱主鑑於你因物理治療而缺勤,在治療期間解僱你,便屬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非建築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有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通道應設置斜道,以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建築物內也應最少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升降機。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需別人幫助的通道。同時,在適當的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花盆、垃圾筒等障礙物阻礙肢體傷殘人士進出。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教育機構如非有充分理由而拒絕肢體傷殘人士的入學申請即屬違法。如教育機構在入學條件方面歧視肢體傷殘人士,因他們是肢體傷殘人士而拒絕或限制他們享有有關福利、服務或設施,開除這類學生或讓他們遭受其他不利對待,均屬違法。

教育機構有責任提供這方面的協助,例如提供出入通道、儀器及彈性延長考試時間等,除非提供這些服務或設施會對校方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校方責無旁貸。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如負責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拒絕為殘疾人士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或只提供較差的貨品、服務或設施,即屬違法。例如,餐廳職員因你是輪椅使用者,或認為你的輪椅會防礙其他顧客而拒絕你享用他們的服務,或要求你坐在遠離其他顧客的角落,即屬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不為殘疾人士提供廁所設施即屬違法。當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時,若規定某範圍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物業管理或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其用途。物業管理處應設法禁止濫用殘疾人士洗手間,例如不可貯存雜物在該洗手間內,應保持洗手間清潔及定時維修洗手間內的坐廁、扶手、洗手盆等。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 若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2. 若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4.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若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於你感到當眾被騷擾或中傷的情況,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是肢體傷殘人士而歧視你便足夠。

不需要。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的人士必須證明自己已獲得你的授權。

平機會接到書面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若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你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平機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平機會的律師擔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間律師擔任法律代表,或平機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屬「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行為。你將受法律保障,應馬上通知可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機會,情況視乎你採取哪種行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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