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搜尋

《殘疾歧視條例》與視障人士

《殘疾歧視條例》與視障人士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製作,介紹視障人士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權利。平機會也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平機會特此感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若要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 8211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全部或局部喪失身體機能。若你視覺受損,你便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


這保障更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若任何人由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遭受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視力障礙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若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便稱為中傷。例如有人公開地說,視障人士全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5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98年8月3日終止)。

若僱主希望藉測驗結果決定以下情況,則可以要求你進行測驗:

  1. 能否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2. 是否需要特別服務及設施,以方便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僱主要求你進行視力測驗,而你又認為對方並非因以上原因提出這要求,你可向平機會徵詢意見或提出投訴。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僱主須遵守《殘疾歧視條例》有關僱傭範疇的條文。僱傭範疇包括聘請、晉升、調職、培訓、解僱、裁員及僱傭條款等。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若僱主沒有考慮為你提供合理的遷就,就指稱你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而對你作出與沒有殘疾的人士較差的待遇,即屬違法。


例如,如果你不懂使用電腦,僱主因此拒絕僱用你做與電腦有關的工作,即不屬違法。但如果僱主認為所有視障人士都不會使用電腦,而事實上你會,僱主卻因此不聘用你從事與電腦有關的工作,即屬違法。

若你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僱主便可以拒絕聘用你,或給予你較差待遇,甚至解僱你。但是,《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僱主提供合理便利,以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

事實上,視障人士可與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工作。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閱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你能否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試這個好機會,提出更多有關該項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合理便利是指僱主可以作出調整,以協助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例如,僱主接受求職者以錄音帶應徵、讓有剩餘視力的低視能人士在筆試時使用助視器、或為已經全部或部分失去視力的現職僱員提供額外的儀器和輔助,協助他們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

僱主必須向你提供合理便利,除非這樣做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但僱主需要證明該困難是不合情理的。

在高度危險的工作環境中,僱主無疑需要顧及所有僱員的健康和安全,但視障人士不應因此自動被摒諸門外。有些人以為視障人士會對自己及其他人構成危險,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危險與否完全視乎個人視覺能力受損的程度,僱主提供的安全設施,以及工作的地點和性質而定。

同樣道理,僱主不能因你的殘疾拒絕聘用你,僱主需考慮固有要求及合理遷就的問題(請參看問題8至13)。例如,如有合適的助視器,低視能人士也可以在實驗室內工作。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同事如因你的視力障礙而這樣對你,他們的行為可能已構成歧視或騷擾。如果他們公然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就可能已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的僱主有責任提供一個沒有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予員工。換言之,你的僱主需要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你的僱主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如負責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拒絕為殘疾人士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或只提供較差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歧視。《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一切向一般大眾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設施,不管它是收費或免費的。提供貨品、服務和設施地方的例子,包括百貨公司、酒樓和銀行等。例如,若酒樓的員工認為視障人士較容易打翻食物而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或因為某人是視障人士而要求其坐在遠離其他顧客的位置,即屬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非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予殘疾人士,會令提供者招致不合情理的困難,這樣,提供者就可以拒絕提供,否則,他仍需要證明該困難是不合情理的。

一般情況下,服務提供者不可以殘疾為理由而拒絕提供服務或設施,而教育機構亦不能以殘疾為理由拒絕接受入學申請或飭令學生退學。不過,如一名學生因視障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機構對其學生的合理要求,則該教育機構可不接受該學生入學或留讀。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若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b)    若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c)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d)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若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於你感到當眾被騷擾或中傷的情況,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有視覺障礙而歧視你便足夠。

不是。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人士必須證明自己已獲得你的授權。

平機會接到書面投訴後便會展開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若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你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平機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平機會的律師擔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間律師擔任法律代表,或平機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屬「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行為。你將受法律保障,應馬上通知可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機會,情況視乎你採取哪種行動而定。

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