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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與精神病患者/康復者

《殘疾歧視條例》與精神病患者/康復者

本單張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製作,介紹精神病患者/康復者在《殘疾歧視條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權利。平機會也製作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規系列》資料小冊和僱傭實務守則等。平機會特此感謝有關機構就此小冊子的內容提供意見

若要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2511 8211

《殘疾歧視條例》是為保障殘疾人士避免因其殘疾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而制定的法例。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包括曾經患有但現已康復的殘疾。若你是精神病患者/康復者,你便與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這保障的適用範圍也適用於與你有聯繫的人士。若任何人基於你的殘疾而歧視、騷擾或中傷與你有聯繫的人士,即屬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有聯繫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及在業務、體育或消閒上有關係的另一人。

法例可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範圍內受到保障。

歧視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遭受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

間接歧視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會對殘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殘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針對某人的精神病而出言侮辱或說冒犯笑話。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騷擾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若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便稱為中傷。例如有人公開地說,精神病患者全都沒用,是社會的負累,這種行為便可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殘疾人士屬違法行為。

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請注意,有關「小型僱主」(即聘用五名員工或以下)所獲的豁免已於1998年8月3日終止)。

僱主在下列情況之下,可以合法地要求應徵者提供健康資料,以證明該應徵者:
(a)    是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訂明的傳染病;
(b)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c)    是否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你被要求提供健康證明,而你又認為對方提出這項要求並非基於以上的原因,你便可以向平機會提出投訴。

 

事實上,精神病患者或精神病康復者可與一般人一樣,勝任大部分工作。當然,他/她們應按醫生的指示,定期服藥或覆診。僱主應該告訴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嘗試先找一份有關工作的職責說明,詳細閱讀其職務及責任,以了解你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試這個好機會,提出更多有關該工作性質的詳細問題。

若僱主為確定僱員的精神狀況以達成歧視的目的,而要你進行身體檢查,即屬違法。但若該身體檢查是關乎工作的職責和責任,而這資料是可幫助僱主決定你是否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這檢查便不屬違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同事如因你是精神病人或是精神病康復者而這樣對待你,他們的行為可構成歧視或騷擾。若他們公然煽動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便可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你的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沒有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工作環境。換言之,你的僱主需對你同事的行為負上責任,儘管你的僱主對此行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若僱主只是因你的精神病或曾有此記錄而解僱你,此舉便屬違法。根據法例,僱主先要確定僱員是否能夠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僱主則有責任在他/她不致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為僱員提供特殊服務或設施,幫助僱員達到固有要求。例如某僱員只是負責一般的文書工作,其精神病只要依時服藥便可控制,只要該僱員仍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僱主便不可基於他的精神病而辭退他。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以上行為均屬違法,除非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予精神病患者/康復者,會令提供者招致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某餐廳不歡迎精神病患者在該處用膳即屬違法。服務提供者在提供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條件或方式上有歧視的成分也屬違法。例如某餐廳准許精神病患者在該處用膳,但把他們與其他顧客分開,讓他們坐得遠遠的,此舉也可構成歧視。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教育機構如非有充分理由而歧視精神病患者的入學申請、拒絕或限制他們享有有關福利、服務或設施、開除這類學生或讓他們遭受其他不利對待,即屬違法。

教育機構有責任提供這方面的協助,除非提供上述服務或設施會對校方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雖然難以把所有精神病患者的特徵一概而論,但不少精神病學生被問及影響學習的因素時,均會表示難以保持學習專注力。因此,教育機構的教職員需為他們提供合理的便利,如在座位方面作出安排,以減少噪音或視線的干擾。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 若投訴與你的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2. 若投訴與提供服務或設施等方面有關,可向有關的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機會投訴;以及/或
  4.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在記憶猶新時盡快把經過記錄下來。日後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若涉及言語上的歧視,嘗試記錄對方所說的每一個字。這樣對於你感到當眾被騷擾或中傷的情況,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視者是基於他/她知道、相信、或懷疑你有精神病而歧視你便足夠。

不是。你可以透過代表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惟代表你投訴的人士必須證明自己已獲得你的授權。

平機會接到書面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使你和有關人士達致和解。若問題未能解決,而你決定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你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以便進行法律程序。平機會的協助包括為你提供意見、安排平機會的律師擔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間律師擔任法律代表,或平機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或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訴訟。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種對待屬「使人受害」的歧視,是違法行為。你將受法律保障,應馬上通知可以處理有關投訴的人員,例如你所屬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職員、職工代表、律師或平機會,情況視乎你採取哪種行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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