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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種族歧視條例》與我

定義與例子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8年7月制訂及2009年7月10日全面生效,目的是保障所有人不會因為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根據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少數族裔人士佔香港人口約 8%。由於非少數族裔人士不太熟悉某些族群的風俗、文化和語言,會因而產生偏見和定型看法。這些偏見有時會引致歧視、騷擾及中傷。

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香港有責任禁止及消除種族歧視。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香港亦有責任保障公約所訂明的權利在沒有任何歧視,如種族歧視或其他歧視之下得以行使[1]。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他人的種族而給予較差待遇、作出種族騷擾和中傷,即屬違法。在《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這有助豐富香港的文化及增強香港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種族是指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種族群體是指參照上述特徵而界定的群體。提述某人的種族群體,即提述該人所屬的任何種族群體。[2]

宗教本身並非種族。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以宗教來劃分的群體不屬種族群體。《種族歧視條例》不適用於基於宗教的歧視行為。然而,與宗教有關的某些要求或條件,可能間接歧視某些種族群體,《種族歧視條例》在此情況下適用。[3]

一般而言,種族歧視是指基於他人的種族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

種族歧視分為兩種︰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4]

直接歧視
在可比較的情況下,任何人因他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給予該人較差待遇便屬直接歧視。基於他人的種族而將該人與其他人隔離也屬直接歧視。例如,一名能說流利廣東話並取了中文名字的巴基斯坦裔人士透過電話應徵營業員並獲邀面試。這位人士出席面試時,負責人因為從其外表看出他是巴基斯坦裔,訛稱已聘用其他人而拒絕讓其面試。若另一個不是巴基斯坦裔的人沒有被拒絕面試,這便是基於種族而給予較差待遇,是《種族歧視條例》之下的違法行為。

間接歧視
若向所有種族的人實施相同要求(規則、政策、措施、準則或程序)或條件,而這些要求或條件未能得到與種族無關的理據支持,但由於 (i) 某種族群體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其他種族群體的人數比例為少,以及/或(ii) 一名屬於該種族群體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而遭受不利對待,則該要求或條件對一個特定群體有不公平影響,屬間接歧視。例如,某食物包裝工廠以衞生和安全為由一律不准僱員留鬍子。若資料顯示佩戴面罩便可符合衞生與安全標準,有關要求或條件便沒有充分理由而間接歧視錫克教徒等有蓄鬍子習俗的少數族裔。

使人受害的歧視
若某人因另一人或第三者曾作出或有意作出、或懷疑其曾作出或有意作出受《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的行動,例如就種族歧視提出投訴、作出法律行動、就種族歧視投訴擔任證人或協助他人作出以上行為,因而給予該人較差待遇,便屬使人受害的歧視。例如,若一名尼泊爾裔經理提出種族歧視投訴,指公司基於他的種族給予他的全年花紅較一名華裔經理的為少。公司因為尼泊爾經理提出投訴而解僱他,便可構成使人受害的歧視。[5]

對有聯繫者的種族歧視和騷擾及基於他人認定歸於某人的種族歧視和騷擾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的有聯繫者不會因其種族而遭受歧視。某人的「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此外,《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歸於任何人的種族的歧視。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

如因某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向該人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種行為便是種族騷擾。種族騷擾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體上的、視覺的、口頭或非口頭的,單一事件也可能構成種族騷擾。若因某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營造令該人感到在種族方面具有敵意的環境,也屬種族騷擾。根據法例,種族騷擾是違法的。例如,使用令某種族群體感到受冒犯或無禮對待的稱呼,或與某種族群體的人對話時,基於其種族而使用貶低或冒犯的口吻,都可能構成種族騷擾。[6]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也屬違法。「場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的人,包括僱主、僱員、合約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經紀人、合夥人、實習學員及義工。

在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方面,《種族歧視條例》保障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種族騷擾(反之亦然)。即使騷擾在香港以外的飛機及船舶上發生,但如該飛機或船舶在香港註冊,條例的保障同樣適用。

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指針對某人而作出帶有種族偏見的不受歡迎行為,從而造成具有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並且妨礙該人的工作表現。該行為不一定是直接或有意識地針對某人而作出才受規管。例如,展示塗鴉或標語或其他對某些種族群體而言屬冒犯的物品,均可構成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7]

 

種族中傷是指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任何涉及威脅傷害某種族人士的身體或損害其財產的種族主義煽動行為均被視為嚴重中傷,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100,000元或最高監禁兩年。[8]

範圍

《種族歧視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9]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的投票和參選資格
  •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上
  • 會社的參與

是。除非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否則,《種族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下列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因為種族而作出的決定或對種族構成影響的決定,不屬違法:[10]

  • 真正的職業資格
  • 提供技能訓練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運用該等技能
  • 僱用擁有特殊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
  • 現行的本地及海外僱用條款
  • 墳場、火葬場或靈灰安置所
  • 積極措施

具體例子

僱主不能只因為應徵者的種族而拒絕面試或提供職位。若僱主以不能閱讀中文為由而拒絕應徵者,便需證明閱讀中文是該工作的合理要求,否則可能構成種族歧視。

服務提供者基於種族理由拒絕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即屬違法。教育機構基於種族理由拒絕錄取學生或開除該學生,亦屬違法。[11]

法律並無規定服務提供者或僱主需把資料翻譯成少數族裔語言。然而,為了促進種族和諧,若顧客╱僱員來自非華語群體並可能需要翻譯某些必需資料(例如與健康及安全有關的資料),服務提供者和僱主也應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平等對待所有人。

不准僱員或學生戴頭巾可能對不能遵從此規定的錫克教徒構成間接歧視,因為錫克教徒相信若不獲准戴頭巾便會失去其個人身分。可是,若這規定是因為在維修工場、工地或職業訓練班中的僱員或學生須佩戴安全帽,是基於防止他們受傷的安全理由,則不會構成歧視。[12]

你可以採用《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建議的常規促進種族平等。[13]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 若投訴與教育或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有關,你可以向有關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作出投訴;
  • 若投訴與工作有關,可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投訴;
  • 向平機會提出投訴;以及/或
  • 自行或透過你的律師將個案提交法庭。

若你遭受基於種族的歧視,你應於事件發生後盡快把經過詳細地記錄下來,以確保資料準確,而且個案的理據充足,並可考慮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

你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平機會提出投訴。你可以使用網上表格,或以信件、傳真或親身提交投訴。受屈人及╱或受屈人代表必須向平機會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以便核對身分。若你在撰寫投訴書方面有困難,可聯絡平機會辦事處。平機會職員會了解你未能自行書寫的原因和需要,因應實際情況考慮提供書寫協助。

你可以親自投訴或委托代表替你提出投訴。你可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提出投訴。

若你想向平機會提出投訴,便需要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提出。若你決定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則需在事件發生後24個月內提出。

你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 事件詳情及日期;
  • 你的個人資料(姓名、聯絡方法、身分證號碼等);
  • 答辯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聯絡方法;
  • 證明你受到歧視、騷擾或中傷的佐證資料;
  • 你因受歧視而蒙受的任何不利或情緒困擾的詳情;以及
  • 證人的資料。

調查及調停

平機會在收到書面投訴,會先確立所指稱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反歧視條例的範圍,以及投訴是否由受屈人或其授權的代表提出。

平機會確立個案為投訴後,會委派個案主任跟進。個案主任會把有關投訴通知答辯人及要求回覆,也可能去信投訴人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或澄清某些內容,或要求提出證人或佐證文件以支持其指控。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平機會會按照「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緊守公正持平地對待雙方的原則,同時留心和體恤投訴處理程序各個階段中受害人的需要,並管理受害人的期望。

平機會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對投訴繼續調查:

  • 所投訴的作為並非《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違法行為;
  • 受屈人士不願調查繼續進行;
  • 違法行為發生已超過12個月;
  • 該投訴不應以代表申訴人的方式提出;或
  • 投訴屬瑣碎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法例規定平機會要就投訴作出調查,並致力透過調停達致和解。調停是出於自願的,調停員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會公平及公正地對待每個人、尊重所有參與方,並恪守保密原則。在調停的過程,調停員會提出與爭端有關的問題,引導討論,以協助各方交換相關的資料、擬議及研究解決方案、按各有關人士的意願草擬和解協議書,並記錄結果。

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書面道歉、金錢賠償、制定平等機會政策等。和解協議如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若需更多資料,請參閱平機會有關調停的小冊子。

如投訴無法透過調停解決,你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把個案交予法庭處理。平機會屬下的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會視乎個案的情況和按照既定原則考慮和審批每宗申請。法律協助可以是給予法律意見、或由平機會的律師擔任你的法律代表,或延聘外間律師作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平機會認為合適的協助方式。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經平等機會委員會,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

平等機會委員會

地址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 (852) 2511 8211
短訊 6972566616538 (供有聽障或有語言障礙人士查詢使用)
電郵 eoc@eoc.org.hk (*只適用於一般查詢。請見相關重要信息。)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45分
  1. 按《基本法》第39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 詳情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2章
  3.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2章
  4.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4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5.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6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6.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7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7.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7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8.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45、46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9.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10、15、17-22、24-29、34-36、38-39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3章
  10.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11-14、23、30-33、37、40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11.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26、27條
  12.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例子12
  13.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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