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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条例》與我

定义与例子

《种族歧视条例》于2008年7月制订及2009年7月10日全面生效,目的是保障所有人不会因为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根据条例规定,基于某人的种族而歧视、骚扰及中伤该人,即属违法。

少数族裔人士占香港人口约 8%。由于非少数族裔人士不太熟悉某些族群的风俗、文化和语言,会因而产生偏见和定型看法。这些偏见有时会引致歧视、骚扰及中伤。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香港有责任禁止及消除种族歧视。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香港也有责任保障公约所订明的权利在没有任何歧视,如种族歧视或其他歧视之下得以行使[1]。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他人的种族而给予较差待遇、作出种族骚扰和中伤,即属违法。在《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下,不同种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这有助丰富香港的文化及增强香港的国际竞争力。

《种族歧视条例》订明,种族是指个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种族群体是指参照上述特徵而界定的群体。提述某人的种族群体,即提述该人所属的任何种族群体。[2]

宗教本身并非种族。根据《种族歧视条例》,以宗教来划分的群体不属种族群体。《种族歧视条例》不适用于基于宗教的歧视行为。然而,与宗教有关的某些要求或条件,可能间接歧视某些种族群体,《种族歧视条例》在此情况下适用。[3]

一般而言,种族歧视是指基于他人的种族而给予该人较差的待遇。

种族歧视分为两种︰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4]

直接歧视
在可比较的情况下,任何人因他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给予该人较差待遇便属直接歧视。基于他人的种族而将该人与其他人隔离也属直接歧视。例如,一名能说流利广东话并取了中文名字的巴基斯坦裔人士透过电话应征营业员并获邀面试。这位人士出席面试时,负责人因为从其外表看出他是巴基斯坦裔,讹称已聘用其他人而拒绝让其面试。若另一个不是巴基斯坦裔的人没有被拒绝面试,这便是基于种族而给予较差待遇,是《种族歧视条例》之下的违法行为。

间接歧视
若向所有种族的人实施相同要求(规则、政策、措施、准则或程序)或条件,而这些要求或条件未能得到与种族无关的理据支持,但由于 (i) 某种族群体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远较其他种族群体的人数比例为少,以及/或(ii) 一名属于该种族群体的人士因未能符合该要求或条件而遭受不利对待,则该要求或条件对一个特定群体有不公平影响,属间接歧视。例如,某食物包装工厂以卫生和安全为由一律不准雇员留胡子。若资料显示佩戴面罩便可符合卫生与安全标准,有关要求或条件便没有充分理由而间接歧视锡克教徒等有蓄胡子习俗的少数族裔。

使人受害的歧视
若某人因另一人或第三者曾作出或有意作出、或怀疑其曾作出或有意作出受《种族歧视条例》保障的行动,例如就种族歧视提出投诉、作出法律行动、就种族歧视投诉担任证人或协助他人作出以上行为,因而给予该人较差待遇,便属使人受害的歧视。例如,若一名尼泊尔裔经理提出种族歧视投诉,指公司基于他的种族给予他的全年花红较一名华裔经理的为少。公司因为尼泊尔经理提出投诉而解雇他,便可构成使人受害的歧视。[5]

对有联繫者的种族歧视和骚扰及基于他人认定归于某人的种族歧视和骚扰

《种族歧视条例》保障任何人的有联系者不会因其种族而遭受歧视。某人的「有联系者」包括该人的配偶、亲属、照料者、在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业务、体育或消闲关系的人。

此外,《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亦涵盖归于任何人的种族的歧视。任何人如基于错误假设另一人的种族而歧视或骚扰该人,即属违法。

如因某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向该人作出不受欢迎、谩骂、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为,以致令该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难堪,该种行为便是种族骚扰。种族骚扰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体上的、视觉的、口头或非口头的,单一事件也可能构成种族骚扰。若因某人或其近亲的种族而营造令该人感到在种族方面具有敌意的环境,也属种族骚扰。根据法例,种族骚扰是违法的。例如,使用令某种族群体感到受冒犯或无礼对待的称呼,或与某种族群体的人对话时,基于其种族而使用贬低或冒犯的口吻,都可能构成种族骚扰。[6]

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共同工作场所内的场所使用者,对同属场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种族骚扰,即使两者没有雇佣关系或类似雇佣关系,也属违法。「场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包括雇主、雇员、合约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经纪人、合伙人、实习学员及义工。

在货品、服务及/或设施的提供方面,《种族歧视条例》保障服务提供者免受顾客种族骚扰(反之亦然)。即使骚扰在香港以外的飞机及船舶上发生,但如该飞机或船舶在香港注册,条例的保障同样适用。

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指针对某人而作出带有种族偏见的不受欢迎行为,从而造成具有威吓性的工作环境,并且妨碍该人的工作表现。该行为不一定是直接或有意识地针对某人而作出才受规管。例如,展示涂鸦或标语或其他对某些种族群体而言属冒犯的物品,均可构成具有种族敌意的环境;[7]

 

种族中伤是指藉公开活动煽动大众基于某人的种族而对该人产生仇恨、严重鄙视或强烈嘲讽。任何涉及威胁伤害某种族人士的身体或损害其财产的种族主义煽动行为均被视为严重中伤,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罚款100,000元或最高监禁两年。[8]>

范围

《种族歧视条例》在下列范畴提供保障:[9]

  • 僱佣
  • 教育
  • 货品、设施及服务的提供
  •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公共团体的投票和参选资格
  • 大律师事务所提供见习职位或租赁的事宜上
  • 会社的参与

是。除非僱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否则,《种族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僱主。

《种族歧视条例》订明下列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因为种族而作出的决定或对种族构成影响的决定,不属违法:[10]

  • 真正的职业资格
  • 提供技能训练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运用该等技能
  • 僱用拥有特殊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
  • 现行的本地及海外僱用条款
  • 坟场、火葬场或灵灰安置所
  • 积极措施

具体例子

僱主不能只因为应徵者的种族而拒绝面试或提供职位。若僱主以不能阅读中文为由而拒绝应徵者,便需证明阅读中文是该工作的合理要求,否则可能构成种族歧视。

服务提供者基于种族理由拒绝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即属违法。教育机构基于种族理由拒绝录取学生或开除该学生,也属违法。[11]

法律并无规定服务提供者或雇主需把资料翻译成少数族裔语言。然而,为了促进种族和谐,若顾客╱雇员来自非华语群体并可能需要翻译某些必需资料(例如与健康及安全有关的资料),服务提供者和雇主也应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并平等对待所有人。

不准雇员或学生戴头巾可能对不能遵从此规定的锡克教徒构成间接歧视,因为锡克教徒相信若不获准戴头巾便会失去其个人身分。可是,若这规定是因为在维修工场、工地或职业训练班中的雇员或学生须佩戴安全帽,是基于防止他们受伤的安全理由,则不会构成歧视。[12]

你可以采用《种族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建议的常规促进种族平等。[13]

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提出投诉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 若投诉与教育或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有关,你可以向有关教育机构或服务提供者作出投诉;
  • 若投诉与工作有关,可向你所属机构的管理层作出投诉;
  • 向平机会提出投诉;以及/或
  • 自行或透过你的律师将个案提交法庭。

若你遭受基于种族的歧视,你应于事件发生后尽快把经过详细地记录下来,以确保资料准确,而且个案的理据充足,并可考虑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

你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平机会提出投诉。你可以使用网上表格,或以信件、传真或亲身提交投诉。受屈人及╱或受屈人代表必须向平机会提供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以便核对身分。若你在撰写投诉书方面有困难,可联络平机会办事处。平机会职员会了解你未能自行书写的原因和需要,因应实际情况考虑提供书写协助。

你可以亲自投诉或委托代表替你提出投诉。你可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提出投诉。

若你想向平机会提出投诉,便需要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若你决定在区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则需在事件发生后24个月内提出。

你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 事件详情及日期;
  • 你的个人资料(姓名、联络方法、身分证号码等);
  • 答辩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联络方法;
  • 证明你受到歧视、骚扰或中伤的佐证资料;
  • 你因受歧视而蒙受的任何不利或情绪困扰的详情;以及
  • 证人的资料。

调查及调停

平机会在收到书面投诉,会先确立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反歧视条例的范围,以及投诉是否由受屈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平机会确立个案为投诉后,会委派个案主任跟进。个案主任会把有关投诉通知答辩人及要求回复,也可能去信投诉人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或澄清某些内容,或要求提出证人或佐证文件以支持其指控。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平机会会按照「以受害人为本」的方针,紧守公正持平地对待双方的原则,同时留心和体恤投诉处理程序各个阶段中受害人的需要,并管理受害人的期望。

平机会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决定不对投诉进行调查或终止对投诉继续调查:

  • 所投诉的作为并非《性别歧视条例》下的违法行为;
  • 受屈人士不愿调查继续进行;
  • 违法行为发生已超过12个月;
  • 该投诉不应以代表申诉人的方式提出;或
  • 投诉属琐碎无聊、无理取闹、基于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

法例规定平机会要就投诉作出调查,并致力透过调停达致和解。调停是出于自愿的,调停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公平及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尊重所有参与方,并恪守保密原则。在调停的过程,调停员会提出与争端有关的问题,引导讨论,以协助各方交换相关的资料、拟议及研究解决方案、按各有关人士的意愿草拟和解协议书,并记录结果。

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书面道歉、金钱赔偿、制定平等机会政策等。和解协议如合约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若需更多资料,请参阅平机会有关调停的小册子。

如投诉无法透过调停解决,你可向平机会申请法律协助,把个案交予法庭处理。平机会属下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会视乎个案的情况和按照既定原则考虑和审批每宗申请。法律协助可以是给予法律意见、或由平机会的律师担任你的法律代表,或延聘外间律师作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平机会认为合适的协助方式。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平等机会委员会,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程序。

平等机会委员会

地址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 (852) 2511 8211
短讯 6972566616538 (供有听觉或语言障碍人士使用)
电邮 eoc@eoc.org.hk (*只适用于一般查询。请见相关重要信息。)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45分

按《基本法》第39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详情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8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2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2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4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6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6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6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 請參考《種族歧視條例》第45、46條及《種族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第6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10、15、17-22、24-29、34-36、38-39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3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11-14、23、30-33、37、40条及《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第26、27条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6章例子12 请参考《种族歧视条例僱佣实务守则》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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