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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業主、租客、置業人士應認識的香港反歧視條例

香港的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禁止任何人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1種族而歧視他人。這些條例適用於不同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地產代理和業主均受到上述條例約束。

地產代理和業主均應認識反歧視條例,否則一旦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時,或在處置或管理處所時違反反歧視條例,便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只要你認識並遵守各條例,就能避免花時間處理平等機會投訴或訴訟。同時,推動良好行事常規也有助拓展業務。此外,各方切實履行這些法律責任,也可推動香港成為和諧共融的社會。

租客或置業人士也應該認識反歧視條例賦予他們的權利,了解受歧視時如何討回公道。

若某人基於上述原因遭受較差待遇,即屬遭受歧視;同樣,指定所有人符合同一要求卻因此對某些人造成不公平也屬歧視。以下情況皆可能構成歧視:

  • 業主因為準租客是某種族人士或患有殘疾而拒絕出租物業,或地產代理因相同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 業主因為準租客的近親是某種族人士或患有殘疾而拒絕出租物業,或地產代理因相同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 業主因為準租客的種族或家庭崗位要求他/她提交在正常情況下不需提供的報稅表或僱主保證書;

  • 業主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等各反歧視條例所禁止的原因驅逐租客。

業主對租客、準租客或地產代理作出性騷擾,或基於他們的種族或殘疾而作出騷擾均屬違法。此外,地產代理對業主、租客、準租客或其代表作出性騷擾,或基於他們的種族或殘疾而作出騷擾也屬違法。

若因某人根據反歧視條例提出投訴或協助他人提出投訴,或有意作出該種行為,因而對該人作出較差待遇,法律上稱為「使該人受害」2,均屬違法。此外,由於某人在歧視投訴中作證而使該人受害也屬違法。

  • 若業主居住於同一出租處所,而他/她並無透過地產代理或廣告出租處所,則業主可決定把處所租給哪類人士。
  • 若業主或他/她近親居住於該處所,且與其他住戶(不屬業主或業主近親的家庭)共用該住所,以及有關處所屬「小型處所」4,業主可決定把處所租給哪類人士。

身為準租客或準買家有權得到地產代理按相似條款、方式提供同等質素的服務,無分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若地產代理因上述任何原因拒絕為你服務、向你收取較高佣金、開價較高,或者不提供物業查冊等,均違反香港的反歧視條例。

身為租客,你也有權享用所住屋苑的所有設施,一如所有其他租客,無分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

殘疾租客可以對居住的處所作出合理改動,只要:

  • 他/她負責有關費用;
  • 改動不牽涉其他人所居住的處所;
  • 租客同意在租約期滿前將處所回復至改動前的狀況,而所需的修復可合理而切實執行;以及
  • 要求租客履行協議修復處所屬合理可行。

為免產生疑問,業主請謹記遵守《建築物條例》下業主的責任和《建築物(規劃)規例》中有關無障礙的強制規定。

 

若你覺得因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而遭受地產代理歧視,可向地產代理公司的管理層反映情況。信譽良好的地產代理公司應對你的投訴作出回應,並採取內部行動來解決你的投訴。

你也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投訴。根據法例,你須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透過郵寄、傳真、網上表格或親臨平機會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向平機會提出投訴。若你有特別語言需要,平機會可根據你的要求提供傳譯。

另外,你可以在24個月內根據反歧視條例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業主/地產代理

若業主和地產代理違反了反歧視條例,便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業主可能要為他/她授權的地產代理的違法行為負責,一如業主本人作出該等違法行為。所以,緊記提醒你的地產代理須於為你服務時避免歧視行為。代理也要為協助業主作出歧視行為負責,即使代理只是依照業主的指示而作出該等行為。然而,若地產代理能證明業主曾向他/她作出陳述指有關的歧視行為不屬違法,地產代理因此合理地按照該陳述行事,則地產代理可免除法律責任。

地產代理公司

地產代理公司可能要為員工的歧視或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代理公司能證明已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員工作出該等行為。

平機會將對有關投訴作出調查,並以調停的方式促成雙方和解。若雙方未能達致和解,投訴人可以申請其他形式的協助,包括由平機會提供法律協助。

經雙方討論和同意後,和解條件可以包括:

  • 道歉;
  • 協議提供或更新租約;
  • 金錢賠償;
  • 諾修改機構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想知道更多香港反歧視條例賦予你的權利,或就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取得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地址 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1號16樓
電話 (852) 2511 8211
短訊 6972566616538 (供有聽障或有語言障礙人士查詢使用)
電郵 eoc@eoc.org.hk (*只適用於一般查詢。請見相關重要信息。)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45分

1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2 「使某人受害」是指因某人行使在反歧視條例下的權利,而令他/她受到較差待遇。
3 近親的意思是指該人的配偶、該人/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及繼子女)及其配偶、該人/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不論是全血親或半血親)及其配偶、該人/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4 如處所除了業主的家庭以外再沒有地方可容納多於兩個其他家庭或六名其他人士,則該處所須視為「小型處所」或「小型屋宇」。如需進一步瞭解小型處所,請致電平機會熱線2511 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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