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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业主、租客、置业人士应认识的香港反歧视条例

地产代理、业主、租客、置业人士应认识的香港反歧视条例

香港的反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禁止任何人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1种族而歧视他人。这些条例适用于不同范畴,包括:僱佣;教育;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以及处所的处置或管理。地产代理和业主均受到上述条例约束。

地产代理和业主均应认识反歧视条例,否则一旦在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时,或在处置或管理处所时违反反歧视条例,便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只要你认识并遵守各条例,就能避免花时间处理平等机会投诉或诉讼。同时,推动良好行事常规也有助拓展业务。此外,各方切实履行这些法律责任,也可推动香港成为和谐共融的社会。

租客或置业人士也应该认识反歧视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了解受歧视时如何讨回公道。

若某人基于上述原因遭受较差待遇,即属遭受歧视;同样,指定所有人符合同一要求却因此对某些人造成不公平也属歧视。以下情况皆可能构成歧视:

  • 业主因为准租客是某种族人士或患有残疾而拒绝出租物业,或地产代理因相同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 业主因为准租客的近亲是某种族人士或患有残疾而拒绝出租物业,或地产代理因相同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 业主因为准租客的种族或家庭岗位要求他/她提交在正常情况下不需提供的报税表或雇主保证书;
  • 业主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及种族等各反歧视条例所禁止的原因驱逐租客。

业主对租客、准租客或地产代理作出性骚扰,或基于他们的种族或残疾而作出骚扰均属违法。此外,地产代理对业主、租客、准租客或其代表作出性骚扰,或基于他们的种族或残疾而作出骚扰也属违法。

若因某人根据反歧视条例提出投诉或协助他人提出投诉,或有意作出该种行为,因而对该人作出较差待遇,法律上称为「使该人受害」2,均属违法。此外,由于某人在歧视投诉中作证而使该人受害也属违法。

  • 若业主居住于同一出租处所,而他/她并无透过地产代理或广告出租处所,则业主可决定把处所租给哪类人士。
  • 若业主或他/她近亲居住于该处所,且与其他住户(不属业主或业主近亲的家庭)共用该住所,以及有关处所属「小型处所」4,业主可决定把处所租给哪类人士。

身为准租客或准买家有权得到地产代理按相似条款、方式提供同等质素的服务,无分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若地产代理因上述任何原因拒绝为你服务、向你收取较高佣金、开价较高,或者不提供物业查册等,均违反香港的反歧视条例。
 
身为租客,你也有权享用所住屋苑的所有设施,一如所有其他租客,无分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

残疾租客可以对居住的处所作出合理改动,只要:

  • 他/她负责有关费用;
  • 改动不牵涉其他人所居住的处所;
  • 租客同意在租约期满前将处所回复至改动前的状况,而所需的修复可合理而切实执行;以及
  • 求租客履行协议修复处所属合理可行。

为免产生疑问,业主应遵守《建筑物条例》下业主的责任和《建筑物(规划)规例》中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强制规定。

若你觉得因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而遭受地产代理歧视,可向地产代理公司的管理层反映情况。信誉良好的地产代理公司应对你的投诉作出回应,并采取内部行动来解决你的投诉。
 
你也可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投诉。根据法例,你须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透过邮寄、传真、网上表格或亲临平机会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平机会提出投诉。若你有特别语言需要,平机会可根据你的要求提供传译。
 
另外,你可以在24个月内根据反歧视条例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

业主/地产代理

若业主和地产代理违反了反歧视条例,便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业主可能要为他/她授权的地产代理的违法行为负责,一如业主本人作出该等违法行为。所以,紧记提醒你的地产代理须于为你服务时避免歧视行为。代理也要为协助业主作出歧视行为负责,即使代理只是依照业主的指示而作出该等行为。然而,若地产代理能证明业主曾向他/她作出陈述指有关的歧视行为不属违法,地产代理因此合理地按照该陈述行事,则地产代理可免除法律责任。
 
地产代理公司

地产代理公司可能要为员工的歧视或骚扰行为负上转承责任,除非代理公司能证明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员工作出该等行为。

平机会将对有关投诉作出调查,并以调停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若双方未能达致和解,投诉人可以申请其他形式的协助,包括由平机会提供法律协助。

经双方讨论和同意后,和解条件可以包括:

  • 道歉;
  • 协议提供或更新租约;
  • 金钱赔偿;
  • 承诺修改机构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想知道更多香港反歧视条例赋予你的权利,或就平机会的投诉处理程序取得更多资料,请联络:

平等机会委员会

地址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 (852) 2511 8211
短讯 6972566616538 (供有听觉或语言障碍人士使用)
电邮 eoc@eoc.org.hk (*只适用于一般查询。请见相关重要信息。)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45分

1 「家庭岗位」指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
2 「使某人受害」是指因某人行使在反歧视条例下的权利,而令他/她受到较差待遇。
3 近亲的意思是指该人的配偶、该人/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及继子女)及其配偶、该人/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不论是全血亲或半血亲)及其配偶、该人/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4 如处所除了业主的家庭以外再没有地方可容纳多于两个其他家庭或六名其他人士,则该处所须视为「小型处所」或「小型屋宇」。如需进一步瞭解小型处所,请致电平机会热线2511 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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