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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18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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欖球賽強吻事件眾説紛紜 平機會主席撰文拆解迷思(只备繁体版)

香港國際七人欖球賽本月初登上港聞版頭版而非體育版,皆因一名女記者在決賽的現場直播期間遭兩名男觀眾強吻。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論者認為有關行為毫無疑問構成性騷擾;亦有人覺得類似行為在體育盛事期間時有發生,大可一笑置之;有評論人甚至拿出文化相對論,指這種行為在西方文化中十分普遍,若為此感到驚訝或反感,只會顯得我們視野狹窄。

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教授於4月18日在am730專欄中發表文章,把公眾的注視帶到法律條文,以釐清誤解。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指向某人作出任何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及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相關的情況後,應預期該受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毫無疑問,強吻可被理解為冒犯性的行為,而是次事件中的女記者亦已表示不可接受,但相關行為卻可能不屬於條例所涵蓋的範圍,原因是條例列明保障範疇只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處所的管理及處置等,而且牽涉在內的人士須屬於某些特定關係,例如僱主與僱員、老師與學生、顧客與服務提供者等。倘若公眾未能確定若干行為是否符合《性別歧視條例》對性騷擾的定義,可向平機會查詢,或報警求助,讓警方調查有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罪行,如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等。

無庸置疑的是,訴諸文化差異從而把強吻行為合理化,甚或認為可一笑置之的看法,不但將當事人的感受棄之不顧,亦完全漠視了女性以至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對推動性別平等百害而無一利。

陳教授亦指出,傳媒工作者報道新聞時經常會面對突如其來的棘手情況,可能較容易受到各種傷害。作為僱主,傳媒機構應採取清晰、透明及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僱員在工作期間免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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