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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通讯 第 19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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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機會就懷孕歧視個案提供法律協助(只备繁体版)

平機會於2018年12月4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代表一名女士(申索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申索人曾受僱於一間公司(第一答辯人),擔任經理。申索人指稱,第一答辯人基於她懷孕而歧視她,而她的前直屬上司(第二答辯人)明知並協助第一答辯人作出違法歧視行為。這些歧視行為包括: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延長申索人的試用期;移除其主要職務;將她的工作位置調到洗手間附近;不讓她使用辦公室電子郵件和打印機;拒絕讓申索人接觸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溝通媒介和平台;要求申索人放無薪假期,以接受與懷孕有關的身體檢查;並在申索人產假結束後將她解僱等等。

懷孕歧視是指基於婦女懷孕而給予該名女士較差的待遇。《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等公共範疇免受懷孕歧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任何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遭受不利或被解僱,即屬違法。

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一直是平機會收到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當中最常見的種類之一。在2015至2017年期間,平機會收到200宗懷孕歧視的投訴,佔同期整體《性別歧視條例》的投訴約38%。這反映香港的在職懷孕婦女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平機會就此個案提出法律訴訟,一方面希望加強公眾認識《性別歧視條例》賦予懷孕婦女的權利,同時提醒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給予該僱員較差待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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