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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条例》与视障人士

《残疾歧视条例》与视障人士

本单张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制作,介绍视障人士在《残疾歧视条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权利。平机会也制作了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规系列》资料小册和雇佣实务守则等。平机会特此感谢有关机构就此小册子的内容提供意见

若要索取更多资料,请联络: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2511 8211

《残疾歧视条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的法例。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的定义包括全部或局部丧失身体机能。若你视觉受损,你便受《残疾歧视条例》保障。


这保障更适用于与你有联系的人士。若任何人由于你的残疾而歧视、骚扰或中伤与你有联系的人士即属违法。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有联系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亲属、照料者及在业务、体育或消闲上有关系的另一人。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范畴免受歧视、骚扰或中伤:

  • 僱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教育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的地方)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 会社及体育活动

与你有联繫的人士也在这些范围内受到保障。

歧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歧视是指在类似的情况下,残疾人士因其残疾而遭受较非残疾的人士为差的待遇。

间接歧视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会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残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惊吓成分,该不受欢迎的行为便是骚扰,例如针对某人的视力障碍出言侮辱或说冒犯笑话。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骚扰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若某人透过公开活动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便称为中伤。例如有人公开地说,视障人士全都没用,是社会的负累,这种行为便可构成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中伤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除非僱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则,《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僱主。(请注意,有关「小型僱主」(即聘用5名员工或以下)所获的豁免已于98年8月3日终止)。

若雇主希望藉测验结果决定以下情况,则可以要求你进行测验:

  1. 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2. 是否需要特别服务及设施,以方便你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雇主要求你进行视力测验,而你又认为对方并非因以上原因提出这要求,你可向平机会征询意见或提出投诉。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僱主须遵守《残疾歧视条例》有关僱佣范畴的条文。僱佣范畴包括聘请、晋升、调职、培训、解僱、裁员及僱佣条款等。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若僱主没有考虑为你提供合理的迁就,就指称你不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而对你作出与没有残疾的人士较差的待遇,即属违法。


例如,如果你不懂使用电脑,僱主因此拒绝僱用你做与电脑有关的工作,即不属违法。但如果僱主认为所有视障人士都不会使用电脑,而事实上你会,僱主却因此不聘用你从事与电脑有关的工作,即属违法。

若你不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便可以拒绝聘用你,或给予你较差待遇,甚至解雇你。但是,《残疾歧视条例》要求雇主提供合理便利,以切合残疾人士的需要。

事实上,视障人士可与一般人一样胜任大部分工作。雇主应该告诉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尝试先找一份有关工作的职责说明,详阅其职务及责任,以了解你能否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试这个好机会,提出更多有关该项工作性质的详细问题。

合理便利是指雇主可以作出调整,以协助你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例如,雇主接受求职者以录音带应征、让有剩余视力的低视能人士在笔试时使用助视器、或为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视力的现职雇员提供额外的仪器和辅助,协助他们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

雇主必须向你提供合理便利,除非这样做会对雇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但雇主需要证明该困难是不合情理的。

在高度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僱主无疑需要顾及所有僱员的健康和安全,但视障人士不应因此自动被摒诸门外。有些人以为视障人士会对自己及其他人构成危险,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危险与否完全视乎个人视觉能力受损的程度,僱主提供的安全设施,以及工作的地点和性质而定。

同样道理,僱主不能因你的残疾拒绝聘用你,僱主需考虑固有要求及合理迁就的问题(请参看问题8至13)。例如,如有合适的助视器,低视能人士也可以在实验室内工作。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同事如因你的视力障碍而这样对你,他们的行为可能已构成歧视或骚扰。如果他们公然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就可能已构成中伤。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的僱主有责任提供一个没有歧视、骚扰及中伤的工作环境予员工。换言之,你的僱主需要对你同事的行为负上责任,尽管你的僱主对此行为不表贊同或全不知情。

如负责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的人,在没有合理原因下拒绝为残疾人士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或只提供较差的货品、服务或设施,便属歧视。《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一切向一般大众提供的货品、服务或设施,不管它是收费或免费的。提供货品、服务和设施地方的例子,包括百货公司、酒楼和银行等。例如,若酒楼的员工认为视障人士较容易打翻食物而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因为某人是视障人士而要求其坐在远离其他顾客的位置,即属违法。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除非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予残疾人士,会令提供者招致不合情理的困难,这样,提供者就可以拒绝提供,否则,他仍需要证明该困难是不合情理的。

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可以残疾为理由而拒绝提供服务或设施,而教育机构亦不能以残疾为理由拒绝接受入学申请或饬令学生退学。不过,如一名学生因视障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机构对其学生的合理要求,则该教育机构可不接受该学生入学或留读。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a)    若投诉与你的工作有关,可向你所属机构的管理层提出投诉或寻求其他形式的协助;
(b)    若投诉与提供服务或设施等方面有关,可向有关的提供者提出投诉或要求改善;
(c)    向平机会投诉;以及/或
(d)    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

事件发生后,你应在记忆犹新时尽快把经过记录下来。日后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时,这些资料会帮助你记起事件的细节。若涉及言语上的歧视,尝试记录对方所说的每一个字。这样对于你感到当众被骚扰或中伤的情况,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视者是基于他/她知道、相信、或怀疑你有视觉障碍而歧视你便足够。

不是。你可以透过代表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惟代表你投诉人士必须证明自己已获得你的授权。

平机会接到书面投诉后便会展开调查,并致力透过调停使你和有关人士达致和解。若问题未能解决,而你决定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你可向平机会申请协助,以便进行法律程序。平机会的协助包括为你提供意见、安排平机会的律师担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间律师担任法律代表,或平机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的协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或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这种对待属「使人受害」的歧视,是违法行为。你将受法律保障,应马上通知可以处理有关投诉的人员,例如你所属机构内负责处理投诉的职员、职工代表、律师或平机会,情况视乎你采取哪种行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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