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料的政策
1 引言
- 1.1
- 本政策是根據下列基本原則而制定的。
-
- 透明度
- 誠信
- 問責性
這些原則有助界定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此類公共機構的良好機構管治水平。
- 1.2
- 讓公眾人士查閱平機會所持有的資料,有助增強/增進:
-
- 對政策及決定的瞭解
- 對決定及行動的責任承擔
- 對平機會服務的認識
- 平機會持份者的參與
- 對平機會行政及工作的信心
- 1.3
- 本項政策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公營機構企業管治的基本架構》所訂明的原則,並參考了香港政府的《公開資料守則》而制定。
- 1.4
- 本政策應時刻以正面角度理解,以容許資料的發放,但如有合理理由,平機會可按本政策第4部份拒絕披露全部或部分資料。
2 政策涵蓋範圍
- 2.1
- 除了屬於第2.2段的查閱資料要求外,本政策適用於所有查閱資料的要求。
- 2.2
- 查閱個人資料的要求將按照平機會的《私隱及資料保障政策及實務》處理,而非根據本政策的條文處理。
- 2.3
- 本政策對公眾查閱資料的法定權利並無影響,也不影響任何查閱資料的法定限制,不論這些限制是法定禁令或是任何根據普通法所引起的義務。
- 2.4
- 除本政策沒有載列的情況外,本政策的條文並非旨在妨礙或阻攔平機會適當地或符合法律規定而發布或公開資料(包括可拒絕公開的資料)。
- 2.5
- 根據本政策索取的資料,應屬於已存在於平機會及平機會擁有的文件及記錄。本政策不會強制平機會製造不存在的文件或記錄或提供非平機會擁有的資料。
3 查閱資料要求
- 3.1
- 索取資料要求必須以書面向行政總監(營運)提出。可填寫索取資料申請表格以提出索取資料要求。
- 3.2
- 要求必須:
(i) 提供為使平機會能找出有關文件及/或記錄而合理地需要的關於文件及/或記錄的資料;
(ii) 註明聯絡方法或地址,以便平機會把文件及/或記錄及/或有關通知寄送給申請人;以及
(iii) 連同須繳交給平機會的費用一併提交。 - 3.3
- 若屬現成資料,平機會將盡快在切實可行的時間內,或在收到書面要求的21天內就查閱資料要求作出回應。若非現成資料,平機會將於收到查閱資料要求的14天內先給予申請人初步回覆。平機會會在收到要求的40天內作出回覆。目標回應時間在特殊情況下或會延長,屆時會向申請人解釋。延遲通常不會超過21天。
- 3.4
- 若平機會拒絕要求,須於上文第3.3段所定的時限內通知申請人。
- 3.5
- 若未能依從上文第3.3段所定的時限作出回覆,平機會須向申請人解釋有關延誤及原因。
- 3.6
- 所查閱的資料會盡量以原來的形式提供,除非另有合宜形式作替代。若所要求的資料以單語的文件方式載錄,則應以同樣方式提供。
- 3.7
- 若平機會收到書面要求所查閱的資料屬另一機構、團體或部門所持有,平機會將轉介有關要求給有關機構、團體或部門,並通知申請人有關情況。
4 可拒絕披露的資料
- 4.1
- 平機會可拒絕披露下列類別的資料,或拒絕證實或否認是否有該等資料,而在拒絕提供資料時,通常會提述下文所列理由。
- 4.2
- 若根據下文所列一個或多個類別而拒絕披露某份文件或記錄的部分資料,其餘部分在一般情況下通常可以披露。
- 4.3
- 平機會會權衡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因素與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傷害」或「損害」包括實際造成的傷害及損害,以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平機會會決定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a) 未能找到或不存在的資料 - 4.4
- 若平機會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尋找記錄或文件,但仍找不到或並不存在,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b) 與業務有關的資料 - 4.5
- 如資料關乎平機會的業務、商業或財政事務,而披露有關資料會傷害或損害或以其他形式負面影響有關事務或相關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平機會在該等事務或活動中的利益(包括知識產權),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c) 與平機會管理及運作有關的資料 - 4.6
- 如披露資料會傷害或損害或以其他形式負面影響平機會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包括履行其法定職能),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7
- 如披露資料會傷害或損害僱用及管理平機會員工的事宜,以及/或平機會職權範圍內的聘任事宜,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8
- 如資料只有透過不合理地使用平機會資源的情況下才能提供,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d) 內部討論、文件及意見 - 4.9
- 如資料關乎為平機會或其屬下任何專責小組(包括員工會議)擬備的文件,或會議記錄及討論,而披露有關資料會妨礙平機會內部的坦率討論,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10
- 如所要求資料涉及平機會員工、委員、顧問的看法、意見、建議、諮詢和討論,平機會可因上文第4.9段所列原因拒絕有關要求。
(e) 與投訴或查詢有關的資料 - 4.11
- 如資料關乎市民向平機會作出的投訴或查詢,而披露有關資料會傷害或損害或以其他形式負面影響平機會的調查及/或平機會的補救工作,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f) 個人私隱 - 4.12
- 如資料關乎禁止披露的某人的個人資料,而除非披露有關資料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否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g) 法定限制和法律訴訟程序 - 4.13
- 如披露資料會抵觸任何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或違反普通法所引起的任何義務,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14
- 如某些資料在法律上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聲稱能夠成立,而所要求查閱的資料與該等資料有關,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15
- 如資料關乎法律訴訟程序,而披露有關資料會構成藐視法庭,或傷害或損害或以其他形式負面影響法律訴訟程序,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h) 過早要求索取的資料 - 4.16
- 如資料屬即將公布或因已預定公布或發表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資料,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i) 執法及保障公眾安全 - 4.17
- 如資料關乎違反或可能違反法律的調查工作,而披露有關資料會傷害或損害或以其他形式負面影響有關調查或法律的施行,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18
- 如披露資料可能引致嚴重傷害某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或安全,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j) 研究、統計及分析 - 4.19
- 如資料關乎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而披露有關資料可能令人產生誤解、或剝奪平機會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布資料的優先權或商業利益,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 4.20
- 如資料關乎個人、公司、機構或產品,而有關資料只是為了擬備統計數字或進行研究而持有,並且是以保密形式及不會在該研究或公布的統計數字中提述為前提而提供的,則平機會可拒絕有關要求。
(k) 第三者資料 - 4.21
- 如資料是為第三者所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披露,則在沒有第三者同意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不會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的情況下,平機會可拒絕索取資料的要求。
5 收費
- 5.1
- 申請人需為平機會提供資料的成本繳交費用(包括提供所要求的報告或錄音帶的費用,如適用)。提供書面資料每頁收費港幣2.50元。平機會未收妥費用不會提供資料。
6 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負責人
- 6.1
- 所有收到的查閱資料要求都必須轉交行政總監(營運)。行政總監(營運)將尋求平機會主席指示,包括在有需要時指派職員負責協助處理有關要求。
7 覆檢
- 7.1
- 任何人如認為平機會未有妥善地執行本政策任何條文,可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2024年 1月至 6月期間接獲公眾索取資料的宗數:2
2020年11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