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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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政策

外界人士與平機會職員之間接觸的性騷擾政策及程序

1 原則

1.1
每個人都有權受到尊重和獲得平等對待。性騷擾是違法的歧視行為,可能會引致民事責任,甚至刑事後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性騷擾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平機會致力防止和消除性騷擾。
1.2
就本政策而言,服務使用者及外界人士(如供應商和外間持份者)統稱為「外界人士」[1]。平機會僱員和外界人士均有義務和責任防止和消除性騷擾。所有平機會僱員都應尊重外界人士,反之亦然。
1.3
在提供貨品、服務和設施的過程中,例如會議、工作接觸及出席正式活動(統稱「接觸」),平機會僱員與外界人士如發生任何形式的性騷擾,平機會將嚴肅處理。在接觸過程中一旦發生性騷擾行為,每一方均有權向平機會提出投訴。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投訴人及證人皆可獲得保障免受使人受害的歧視。平機會會認真處理有關投訴,採取行動以糾正任何接觸中發生的任何性騷擾。
1.4
騷擾者不但需對其性騷擾行為負上個人責任。若騷擾者在受僱工作期間作出違法的騷擾行為,其僱主亦需對有關違法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2 性騷擾的定義

2.1

性騷擾是指有人對另一人作出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不受歡迎行為包括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獻殷勤、身體接觸、談論涉及性的話題,或提出涉及性的要求。若有人認為有關環境在性方面具有敵意,感到受威嚇,也會構成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定義如下︰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2.2
「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在該女性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性別歧視條例》第2(7)條)。
2.3
雖然《性別歧視條例》的條文是以對女性作出性騷擾作說明,但《性別歧視條例》所有關於性騷擾的條文同樣適用於男性和女性(《性別歧視條例》第6條)。《性別歧視條例》和本政策有關性騷擾的所有條文,適用於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騷擾,以及相同性別人士之間的性騷擾。
2.4
任何人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行為,須被視為其本人作出同一違法作為(《性別歧視條例》第47條)。任何人指示、促致或企圖促致另一人性騷擾第三者,即屬違法(《性別歧視條例》第44條)。任何人如藉着向另一人提供或要約提供任何利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或威脅使另一人遭受任何不利,誘使或企圖誘使該另一人性騷擾第三者,亦屬違法(《性別歧視條例》第45條)。

 

3 性騷擾的例子/行為

3.1
性騷擾行為可以多種方式表現,包括以特定個人或一組人為目標作出的行為,以及沒有特定目標,卻製造出一個在性方面具敵意的環境。性騷擾都是未經要求且不受歡迎的作為,可涉及身體、視覺、言語或非言語及網上的作為。
3.2
以下是性騷擾行為的例子:
  1.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
  2. 帶有性方面影射的評論,或有性暗示或侮辱成分的聲音
  3. 有關性的不受歡迎笑話
  4. 性方面的提議,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的要求
  5.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
  6. 猥褻姿勢或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強吻或擠捏)
  7. 要求涉及個人性關係的電話或信息
  8. 展示猥褻性或淫穢性的照片或文章
  9.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強姦)

 

4 釐清觀念

單一事件

4.1
性騷擾可以由一連串事件構成。但在某些情況下,單一事件亦足以構成性騷擾。

不論是否有意

4.2
儘管不是故意作出性騷擾行為,或沒有證據證明意圖,只要有關行為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亦構成性騷擾。因此,無論有關行為是否故意作出,或即使只屬玩笑性質,仍可能構成性騷擾。

 

5 投訴與查詢

5.1
不論是外界人士或平機會僱員向平機會提出性騷擾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註明經辦人為平機會投訴事務科總平等機會主任。請參閱平機會網站「查詢及投訴」欄下「處理投訴及調停」部分。
5.2
不論是外界人士或平機會僱員,都可向平機會作出有關性騷擾的查詢。

 

6 處理投訴期間的持續接觸安排

6.1
若指稱的騷擾者是平機會僱員,則在調查投訴期間,該平機會僱員的科主管須指派另一平機會僱員向屬外界人士的投訴人提供服務/與投訴人聯絡。若指稱的騷擾者是科/組主管或以上職級人員,則其上司或以上職級人員會指定合適的平機會僱員與投訴人聯絡。
6.2
若騷擾者是外界人士,在調查投訴過程中,平機會也會以同樣方式指派另一僱員向該外界人士提供服務/與該外界人士聯絡。平機會會要求有關外界人士停止所指稱的騷擾行為。
6.3
若外界人士不停止其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平機會會決定是否暫停向該外界人士提供服務/與該外界人士聯絡,直至該外界人士同意停止所指稱的行為。

 


[1]就本政策而言,平機會專責小組的平機會委員及增選成員視為外界人士。


2020年6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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