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歧视条例》与长期病患者
本单张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制作,介绍长期病患者在《残疾歧视条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权利。平机会也制作了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规系列》资料小册和雇佣实务守则等。平机会特此感谢有关机构就此小册子的内容提供意见。
若要索取更多资料,请联络: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2511 8211
《残疾歧视条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的法例。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的定义包括全部或局部丧失身体机能;身体任何部分的机能失常、畸形或毁损;以及因体内存在有机体而引致疾病。这定义包括长期疾病,例如中风、脑痫症、认知障碍症、视网膜色素病变、青光眼、哮喘、肺尘埃沉着病、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型贫血病、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功能衰竭、糖尿病、肾衰竭、脊髓受损、强直性脊椎炎、牛皮癣、癌病、爱滋病(后天免疫力缺乏症)等。若你患有长期疾病,你便会与其他残疾人士一样受《残疾歧视条例》保障。
这保障的适用范围也适用于与你有联系的人士。若任何人基于你的残疾而歧视、骚扰或中伤与你有联系的人士,即属违法。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有联系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亲属、照料者及在业务、体育或消闲上有关系的另一人。
法例可保障你在下列范畴免受歧视、骚扰或中伤:
- 僱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教育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的地方)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 会社及体育活动
与你有联繫的人士也在这范围内受到保障。
歧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歧视是指在类似的情况下,残疾人士因其残疾而遭受较非残疾的人士为差的待遇。
间接歧视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会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残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惊吓成分,该不受欢迎的行为便是骚扰,例如针对某人的长期病患而出言侮辱或说冒犯笑话。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骚扰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若某人透过公开活动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便称为中伤。例如有人公开地说,长期病患者全都没用,是社会的负累,这种行为便可构成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中伤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除非雇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则,《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雇主。(请注意,有关「小型雇主」(即聘用五名员工或以下)所获的豁免已于1998年8月3日终止)。
雇主在下列情况之下,可以合法地要求应征者提供健康资料,以证明该应征者:
(a) 是否患有《残疾歧视条例》之下订明的传染病;
(b) 能否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c) 是否需要提供特殊的服务或设施,以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雇主要求你提供健康证明,而你又认为对方提出这项要求并非基于以上的原因,你可以向平机会征询意见或向平机会提出投诉。
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必需达到的工作目标。对于残疾人士来说,须小心不要把工作目标与执行工作的方法混淆。后者未必是固有要求。在决定残疾人士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时,雇主需考虑以下几点:
(a) 该人以往与某项工作有关的训练、资格和经验;
(b) 如他/她是现职僱员,他/她的工作表现;及
(c) 其他有关因素。
例如,需要长途驾驶的小型货车司机的工作固有要求就是能应付长途驾驶,而没有疾病并不一定是这份工作的固有要求。
(详情请参阅平机会出版的《良好管理常规系列》)
事实上,长期病患者可与一般人一样,胜任大部分工作。当然,他/她们应按医生的指示,定期服药或覆诊。雇主应该告诉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尝试先找一份有关工作的职责说明,详细阅读其职务及责任,以了解你能否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试这个好机会,提出更多有关该工作性质的详细问题。
若雇主只是因你的长期疾病或因你的病况需要定期接受治疗而解雇你,此举属违法。根据法例,雇主先要确定雇员是否能够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雇主则有责任在他/她不致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难的情况下,提供特殊服务或设施,帮助雇员达到固有要求。例如雇主应考虑让肾病员工以弹性时间上班,以便配合洗肾时间表。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同事如因你是长期病患者而这样对待你,他们的行为可能已构成歧视或骚扰。若他们公然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就可能已构成中伤。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的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没有歧视、骚扰及中伤的工作环境。换言之,你的雇主需对你同事的行为负上责任,尽管你的雇主对此行为不表赞同或全不知情。
有关经营者如基于你是长期病患者而拒绝你使用有关场地的设施或服务,即属违法;除非有关经营者可以证明若对你提供设施或服务便会对其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至于为长期病患者提供设施或服务会否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则要视乎个别情况而定。考虑因素包括有关长期病患的病情及有关娱乐设施及服务对有关长期病患者的危险性等等。例如,容许肺尘埃沉着病患者乘坐过山车,难以构成不合情理的困难,相反,容许患有严重心脏病人乘坐过山车,则有可能会对经营者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因为其中所引致的伤亡可能会带来巨额赔偿或影响生意等等。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如非有充分理由,教育机构拒绝向你提供服务是违法的。
教育机构也有责任向有残疾的学生提供特别的服务或设施以帮助他们学习,例如提供有关软件将电脑字体放大,以方便因视网膜色素病变而弱视的学生使用,除非提供这服务或设施会对该教育机构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 若投诉与你的工作有关,可向你所属机构的管理层提出投诉或寻求其他形式的协助;
- 若投诉与提供服务或设施等方面有关,可向有关的提供者提出投诉或要求改善;
- 向平机会投诉;以及/或
- 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事件发生后,你应在记忆犹新时尽快把经过记录下来。日后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时,这些资料会帮助你记起事件的细节。若涉及言语上的歧视,尝试记录对方所说的每一个字。这样对于你感到当众被骚扰或中伤的情况,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视者是基于他/她知道、相信、或怀疑你是长期病患者而歧视你便足够 。
不需要。你可以透过代表向平等机会委员会作出投诉。惟代表你投诉的人必须证明他/她是获得你的授权。
平机会接到书面投诉后便会展开调查,并致力透过调停使你和有关人士达致和解。若问题未能解决,而你决定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你可向平机会申请协助,以便进行法律程序。平机会的协助包括为你提供意见、安排平机会的律师担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间律师担任法律代表,或平机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的协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或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这种对待属「使人受害」的歧视,是违法行为。你将受法律保障,应马上通知可以处理有关投诉的人员,例如你所属机构内负责处理投诉的职员、职工代表、律师或平机会,情况视乎你采取哪种行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