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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条例》与听觉受损者

《残疾歧视条例》与听觉受损者

本单张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制作,介紹听觉受損者在《残疾歧视条例》之下可享有的一般权利。平机会也制作了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规系列》资料小册和雇佣实务守则等。平机会特此感谢有关机构就此小册子的内容提供意见

若要索取更多资料,请联络: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2511 8211

《残疾歧视条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的法例。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的定义包括全部或局部丧失身体机能。若你听觉受损,你便受《残疾歧视条例》保障。这保障也适用于与你有联系的人士。若任何人由于你的残疾而歧视、骚扰或中伤与你有联系的人士,即属违法。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有联系人士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亲属、照料者及在业务、体育或消闲上有关系的另一人。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范畴免受歧视、骚扰或中伤:

  • 僱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教育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的地方)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 会社及体育活动

与你有联繫的人士也在这些范围内受到保障。

歧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歧视是指在类似的情况下,残疾人士因其残疾而遭受较非残疾的人士为差的待遇。

间接歧视是指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会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因某人的残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种行为有冒犯、侮辱或惊吓成分,该不受欢迎的行为便是骚扰。例如,针对某人听觉受损出言侮辱或说冒犯笑话。根据《残疾歧视条例》,骚扰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若某人透过公开活动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便称为中伤。例如有人公开地说,听觉受损人士全都没用,是社会的负累,这种行为便可构成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中伤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除非雇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则,《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雇主。(请注意,有关「小型雇主」(即聘用五名员工或以下)所获的豁免已于1998年8月3日终止)。

若雇主希望藉测验结果决定以下情况,则可以要求你进行听觉测验:
(a)    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b)    是否需要特别服务及设施,以方便你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若雇主要求你进行听觉测验,而你又认为对方并非因以上原因提出这要求,你可向平机会征询意见或提出投诉。

事实上,听觉受损人士可与一般人一样胜任大部分工作。雇主应该告诉你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尝试先找一份有关工作的职责说明,详细阅读其职务及责任,以了解你能否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你也可以把握面试这个好机会,提出更多有关该工作性质的详细问题。

可以。准雇主应准许听觉受损的求职者佩戴助听器,以便让该求职者能与其他求职者公平竞争。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若因求职者要求使用助听器而使他/她得到较差待遇即属违法。

残疾歧视条例》与雇佣有关的条文已涵盖雇佣范畴中一切事宜,包括招聘、培训、晋升、雇用条款、解雇等。除非雇主有充分理由,否则因你听觉受损而给予你较差待遇即属违法。例如,如雇主以你无法与同事有效地沟通而不聘请你任打字员,即属违法。

若你不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便可以解雇你。但是,《残疾歧视条例》要求雇主提供合理便利,如改变工作安排和改装工作场所并提供仪器等,以迎合残疾人士的需要。例如,雇主可以不用口头方式而改以书写方式,如发出备忘及电子邮件等向听觉受损员工发出工作指示。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同事如因你听觉受损而这样对待你,他们的行为可能已构成歧视或骚扰。若他们公然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就可能已构成中伤。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的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没有歧视、骚扰及中伤的工作环境。换言之,你的雇主需对你同事的行为负上责任,尽管你的雇主对此行为不表赞同或全不知情。

雇主如因你听觉受损而解雇你,即属违法。根据法例,雇主须先确定你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若不能,雇主在不会招致本身出现不合情理的困难的情况下,应有责任提供一切特殊服务或设施协助你执行该等固有要求。

如负责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的人,在没有合理原因下拒绝为残疾人士提供货品、服务或设施,或只提供较差的货品、服务或设施,便属歧视。《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一切向一般大众提供的货品、服务或设施,不管它是收费或免费的。提供货品、服务和设施地方的例子,包括百货公司、酒楼和银行等。若酒楼的东主因你听觉受损而向你提供较差服务即属违法。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如非有充分理由,教育机构拒绝听觉受损人士的申请是违法的。如教育机构在入学条件方面歧视听觉受损人士,拒绝或限制他们享有的福利、服务或设施,开除这类学生或让他们遭受其他的不利,均属违法。

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可以残疾为理由而拒绝提供服务或设施,而教育机构亦不能以残疾为理由拒绝接受入学申请或勒令学生退学。不过,如一名学生因听觉受损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机构对其学生的合理要求,则该教育机构可不接受该学生入学或留读。

除非提供服务或设施会为教育机构带来不合情理的困难,否则教育机构有责任为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或设施,辅助他们学习。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1. 若投诉与你的工作有关,可向你所属机构的管理层提出投诉或寻求其他形式的协助;
  2. 若投诉与提供服务或设施等方面有关,可向有关的提供者提出投诉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机会投诉;以及/或
  4. 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

事件发生后,你应在记忆犹新时尽快把经过记录下来。日后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时,这些资料会帮助你记起事件的细节。若涉及言语上的歧视,尝试记录对方所说的每一个字。这样对于你感到当众被骚扰或中伤的情况,尤其重要。

不需要。只要你能指出歧视者是基于他/她知道、相信、或怀疑你听觉受损而歧视你便足够。

不是。你可以透过代表向平机会提出投诉。惟代表你投诉的人士必须证明自己已获得你的授权。

平机会接到书面投诉后会展开调查,并致力透过调停使你和有关人士达致和解。若问题未能解决,而你决定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你可向平机会申请协助,以便进行法律程序。平机会的协助包括为你提供意见、安排平机会的律师担任法律代表、延聘外间律师作为法律代表,或平机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的协助。此外,你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或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这种对待属「使人受害」的歧视,是违法行为。你将受法律保障,应马上通知可以处理有关投诉的人员,例如你所属机构内负责处理投诉的职员、职工代表、律师或平机会,情况视乎你采取哪种行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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