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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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歡迎來自公營或私營界別的商業機構、非牟利機構、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報名。申請者應以下列身分擁有、管理或佔用位於香港的處所:

  • 業主
  • 發展商
  • 物業管理公司
  • 業主立案法團
  • 佔用人/租戶

i.    商業機構:
獨資經營業務、合夥業務或公司必須持有有效的公司註冊證書、有限責任合夥業務的註冊證書(如若為有限合夥基金)和/或商業登記證,以及其他適用的公司註冊文件。

ii.    非牟利機構:

  • 商會
  • 專業團體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為社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註冊成立的非政府組織、俱樂部和會社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註冊的業主立案法團
  • 本地高等教育機構,包括

        (i)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認可專上學院;

        (ii)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並獲批准提供專上教育的學校;

        (iii)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大學及其附屬自資部門;

        (iv) 其他提供本地評審學士學位及副學位的專上教育學校及/或

        (v) 職業訓練局轄下的機構成員

*以上申請者必須持有有效的註冊證書和/或其他適用的證明文件。

iii.    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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