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歡迎來自公營或私營界別的獨資經營業務、合夥業務、公司和機構報名。申請者應以下列身分擁有、管理或佔用位於香港的處所:
- 業主
- 發展商
- 物業管理公司
- 佔用人/租戶
i. 商業機構:
獨資經營業務、合夥業務或公司必須持有有效的公司註冊證書、有限責任合夥業務的註冊證書(如若為有限合夥基金)和/或商業登記證,以及其他適用的公司註冊文件。
ii. 非牟利機構:
- 商會
- 專業團體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為社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註冊成立的非政府組織、俱樂部和會社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以上申請者必須持有有效的註冊證書和/或其他適用的證明文件。
iii. 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