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欢迎来自公营或私营界别的商业机构、非牟利机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报名。申请者应以下列身分拥有、管理或占用位于香港的处所:
- 业主
- 发展商
- 物业管理公司
- 业主立案法团
- 占用人/租户
i. 商业机构:
独资经营业务、合伙业务或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有限责任合伙业务的注册证书(如若为有限合伙基金)和/或商业登记证,以及其他适用的公司注册文件。
ii. 非牟利机构:
- 商会
- 专业团体
- 根据《社团条例》(第 151 章)注册为社团或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俱乐部和会社
-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注册的业主立案法团
- 本地高等教育机构,包括
(i) 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认可专上学院;
(ii)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并获批准提供专上教育的学校;
(iii)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大学及其附属自资部门;
(iv) 其他提供本地评审学士学位及副学位的专上教育学校及/或
(v) 职业训练局辖下的机构成员
*以上申请者必须持有有效的注册证书和/或其他适用的证明文件。
iii. 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