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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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欢迎来自公营或私营界别的独资经营业务、合伙业务、公司和机构报名。申请者应以下列身分拥有、管理或占用位于香港的处所:

  • 业主
  • 发展商
  • 物业管理公司
  • 占用人/租户

i.    商业机构:
独资经营业务 、合伙业务或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有限责任合伙业务的注册证书(如若为有限合伙基金)和/或商业登记证,以及其他适用的公司注册文件。

ii.    非牟利机构:

  • 商会
  • 专业团体
  • 根据《社团条例》(第 151 章)注册为社团或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俱乐部和会社
  •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

*以上申请者必须持有有效的注册证书和/或其他适用的证明文件。

iii.    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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