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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歧视条例》与我

《残疾歧视条例》与我

本单张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制作,介绍残疾人士在《残疾歧视条例》下可享有的一般权利。平机会也制作了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一系列《良好管理常规系列》资料小册和雇佣实务守则等。

若要索取更多资料,请联络:

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黄竹坑香叶道41号16楼
电话:2511 8211

《残疾歧视条例》是为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及中伤而制定的法例。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是指全部或局部丧失身体或心智机能;全部或局部失去身体任何部分;体内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如爱滋病病毒);也指身体部分机能失常、畸形或毁损,或影响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失调或疾病、学习困难。残疾也不单指现存的残疾,更包括曾经存在的、将来可能存在的或被认为存在的残疾。

法例保障任何人不会因为残疾而遭受歧视。若你是残疾人士,你当然受到《残疾歧视条例》保障,而在下列的情况,即使你没有残疾也会受到法例保障:

  • 与你有联系的人是残疾人士,而你因此遭受歧视。有联系人士包括你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另一人、亲属、照料者及在业务、体育或消闲上有关系的另一人;
  • 你被视为有残疾而遭受歧视;
  • 虽然你现在没有残疾,却被认为将来可能有残疾而遭受歧视。

《残疾歧视条例》所指的违法行为

歧视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歧视是指在类似的情况下,残疾人士因其残疾而遭受较非残疾的人士为差的待遇。

间接歧视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划一的条件或要求,但实际上并无充分理由需要施加该等条件或要求,而这样做会对残疾人士造成不利。

若某人因他人的残疾而向他/她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个有合理思维的人亦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惊吓成分,该行为即构成残疾骚扰。举例而言,针对某人的残疾出言侮辱或说冒犯笑话,或有机会构成残疾骚扰。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如残疾骚扰在雇佣;教育;货品、服务及设施提供等公共范畴发生,即属违法行为。

若某人透过公开活动煽动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便称为中伤。例如,有人公开地说,有某种残疾的人都没用,是社会的负累,这种行为便可构成中伤。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中伤残疾人士属违法行为。

除非雇员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则《残疾歧视条例》适用于全港雇主。

法例保障你在下列范畴免受歧视、骚扰或中伤:

  • 僱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教育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的地方)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 会社及体育活动 

与你有联系的人士也在上述范围内受到保障。

此外,法例也保障共同工作场所内的场所使用者,免受同属场所使用者的残疾骚扰,即使两者没有雇佣关系或类似雇佣关系。「场所使用者」指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包括雇主、雇员、合约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经纪人、合伙人、实习学员及义工。

一般情况下,雇主不可以残疾为理由而歧视求职者及雇员,但是对个别工作岗位,雇主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订明申请人或雇员不能有某类残疾:

  1. 有某类残疾令人不能执行该项工作的固有要求,例如雇主注明坐轮椅使用者不能应征做体操指导员,因为体操指导员的固有要求是身体强健和身手敏捷,以便教导和示范如何使用体操器械。
  2. 没有某类残疾是该项工作的真正职业资格,例如基于生理方面的考虑或在戏剧表演方面为求真实感。因此,视力严重受损的演员可能被拒担演视力正常的角色。

一份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必需达到的工作目标。对于残疾人士来说,须小心不要把工作目标与执行工作的方法混淆,后者未必是固有要求。在决定残疾人士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时,雇主需考虑以下几点:

(a)    该人以往与某项工作有关的训练、资格和经验;
(b)    若该人是现职雇员,其工作表现;以及
(c)    其他有关因素。

例如,就一份需要能提起最少50公斤物品的送货工作而言,能提起50公斤就是工作的固有要求,而肢体健全或没有疾病,并不一定是该工作的固有要求。

(详情请见平等机会委员会出版的《良好管理常规系列》)

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可以残疾为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设施,而教育机构也不能以残疾为理由拒绝接受入学申请或勒令学生退学。不过,若一名学生因有某类残疾而不能做到某教育机构对其学生的合理要求,则该教育机构可不接受该学生入学或留读。

任何雇主在招聘时歧视残疾人士即属违法,条例也适用于政府招聘的工作。除了与香港的出入境法例有关,或为遵守现有法例条文而作出的行为,政府在雇用、执行职能或行使权力时,同样不能歧视残疾人士。

若雇主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而作出合理地需要的措施,则即使该措施歧视有传染病的雇员也不属违法。《残疾歧视条例》中订明传染病是指《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所指明的任何疾病,以及由卫生署署长在宪报公告所指明的可传播疾病。《残疾歧视条例》中更特别声明对人类免疫力病毒测试呈阳性反应或患上爱滋病,就该条例而言并不算患上传染病。

订立《残疾歧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残疾人士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机会,故此,若某些服务机构只为某类残疾人士提供货品、服务、设施、机会、直接或间接的资助、活动安排或利益,以迎合他们在就业、教育、会社、体育、处所、货品、服务或设施等方面的需要,或协助他们建立独立生活能力的话,均不算违法。

向平机会提出投诉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1. 若投诉与你的工作有关,可向你所属的机构的管理层提出投诉或寻求其他形式的协助;
  2. 若投诉与提供服务或设施等方面有关,可向有关的提供者提出投诉或要求改善;
  3. 向平机会投诉;以及/或
  4. 将个案交由法庭处理。

事件发生后,你应在记忆犹新时尽快把经过记录下来。日后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时,这些资料会帮助你记起事件的细节。若涉及言语上的歧视,尝试记录对方所说的每一个字,这样对于你感到当众被骚扰或中伤的情况,尤其重要。

若你选择向平机会投诉,最好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若你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诉讼,应尽量在事件发生后的24个月内提出。

可以。根据法例,投诉可以由受屈人或其代表投诉人提出。惟代表投诉人必须证明有残疾的受屈人已授权他/她提出代表投诉。若你未获授权为代表投诉人,也可将事件告知平机会,平机会在接到资料后,将根据个别事件的情况跟进。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你所遭受的歧视会构成「使人受害」的歧视,是违法行为。你将受法律保障,且应马上通知可以处理有关投诉的人员,例如你所属机构内负责处理投诉的职员、职工代表、律师或平机会,情况视乎你打算采取哪种行动而定。

你需要向平机会提出书面投诉,并提供以下资料:

  • 事发经过及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 你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联络办法、残疾的资料等;
  • 答辩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及联络办法;
  • 令你相信你是因残疾而遭受歧视、骚扰或中伤的理由或证据;
  • 你因该歧视作为而蒙受的损害或困扰;以及
  • 证人的资料。

若你在撰写投诉书方面有困难,可联络平机会办事处。平机会职员会了解你未能自行书写的原因和需要,因应实际情况考虑提供书写协助。投诉人可以是个人或团体。此外,你也可以由另一人代表你提出投诉,但代表投诉人必须得到你书面授权。

调查及调停

平机会收到书面投诉后,会先确立所指称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反歧视条例的范围,以及投诉是否由受屈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平机会确立个案为投诉后会委派个案主任跟进。个案主任会把有关投诉通知答辩人及要求回复,也可能去信投诉人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或澄清某些内容,或要求提出证人或佐证文件以支持其指控。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平机会会按照「以受害人为本」的方针,紧守公正持平地对待双方的原则,同时留心和体恤投诉处理程序各个阶段中受害人的需要,并管理受害人的期望。

平机会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决定不对投诉进行调查或终止对投诉继续调查:

  • 所投诉的作为并非《残疾歧视条例》下的违法行为;
  • 受屈人不愿调查继续进行;
  • 违法行为发生已超过12个月;
  • 该投诉不应以代表申诉人的方式提出;或
  • 投诉属琐碎无聊、无理取闹、基于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

法例规定平机会要就投诉作出调查,并致力透过调停达致和解。平机会的调停员会协助双方了解导致投诉的问题所在,认清协议要点和协商解决投诉。调停是出于自愿的,调停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公平及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尊重所有参与各方,恪守保密原则。调停员在调停的过程中,会提出与争端有关的问题,引导讨论,以协助各方交换相关资料、拟议及研究解决方案、按各有关人士的意愿草拟和解协议书,并记录结果。

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书面道歉、金钱赔偿、制定平等机会政策等。和解协议如合约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若需更多资料,请参阅平机会有关调停的小册子。

若投诉无法透过调停解决,你可向平机会申请法律协助,把个案交予法庭处理。平机会属下的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会视乎个案的情况和按照既定原则,考虑和审批每宗申请。法律协助可以是给予法律意见、或由平机会的律师担任你的法律代表,或延聘外间律师作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平机会认为合适的协助方式。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平机会,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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