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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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丶投诉及法律协助的统计数字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12月31日的查询丶投诉及法律协助数目

备注:

  1. 包括由过去年度结转之投诉。
  2. 未能确定答辩人之身份或答辩人下落不明。
  3. 投诉人在调查期间因事情获得解决而不愿调查继续。
  4. 基於下列因素:不属违法行为,投诉人不愿调查继续(不包括备注(3)的个案),自该作为作出之日起计的12个月已届满,投诉人不应以代表投诉方式作出,投诉属琐屑无聊,无理取闹,基於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
  5. 平等机会委员会曾作出调解但未能达致和解。
  6. 自1996年9月20日之累积数字。
  7. 包括1宗涉及《性别歧视条例》之撤回个案。
  8. 包括23关性倾向的查询。
  9. 由於平机会於2006年4月1日起已实施新的投诉管理系统,请备悉「一般查询」的定义於2006年4月1日之前及之後有所不同。於2006年4月1日前,「一般查询」包括由接待处处理的所有查询 (一般的查询及不属於平机会司法管辖范围的查询),而於2006年4月1日以後,「一般查询」只包括由接待处处理的简单查询,而所有不属平机会司法管辖范围的查询已分类为「具体事项查询」。
  10. 由2008年8月1日起,关乎三条条例的具体查询将易名为「具体查询 (准投诉)」以反映其性质及有机会变成真正投诉的可能。
  11. 包括一项原本在2007年度不获给予协助,但於申请人要求覆检後,终在2008年4月获给予协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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