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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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丶投诉及法律协助的统计数字

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查询及投诉数字

备注:

  1. 包括由过去年度结转之投诉。
  2. 未能确定答辩人之身份或答辩人之下落不明。
  3. 投诉人在调查期间因事情获得解决而不愿调查继续。
  4. 基於下列因素:不属违法行为,投诉人不愿调查继续(不包括备注(3)的个案),自该作为作出之日起计的12个月已届满,投诉不应以代表投诉方式作出,投诉属琐屑无聊,无理取闹,基於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
  5. 平等机会委员会曾作出调解但未能达致和解。
  6. 自1996年9月20日之累积数字。
  7. 包括1宗涉及《性别歧视条例》之撤回个案。
  8. 包括处理有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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